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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女子與母尸體相伴多日
鄭州女子與母尸體相伴多日,若不是尸臭彌漫小區(qū)引鄰居報警,這位女子還不知道會怎樣,也不知道她是怎么生活的,屋里不通電也不通水,母親不幸過世了也沒有找人幫忙,而是獨自與母親尸體相伴多日直直尸體腐臭被發(fā)現(xiàn),想想就讓人覺得毛骨悚然。就算是受不了親愛的母親離世的打擊,也應該想著找人幫忙料理后事,讓母親入土為安啊。
據(jù)了解,鄭州市一小區(qū)內有腐臭氣味,居民們最初以為是有死老鼠,后才發(fā)現(xiàn)氣味是從23號樓的房間內傳出來了的。據(jù)鄰居描述,那個房間里住著一對母女,女兒今年40多歲,母親71歲,該女子好像姓張,未婚,3歲時,其父母離了婚,她一直隨母親生活。據(jù)他稱,該女子所在房子沒有通水,也沒有通電,之前見她在樓下接過水。這對母女平常也不太跟人交往,最近有一個多月沒看見她們出門活動,擔心出了什么事便報了警。9月2日晚10時許,經過5個多小時勸說未果后,鄭州市特警支隊的兩名特警從女子房間窗戶進到屋內。經確認,女子的母親已經去世。隨后,該女子被救護車拉走。
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死亡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不再享受民事權利,也不再承擔民事義務,其個人財產即成為遺產,轉歸有權接受該遺產的他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當事人)所有,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行解除。但自然人生前享受的某些人身權利(名譽權、榮譽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等),在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對于死者名譽進行誹謗,死者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訴訟,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稱生理死亡或絕對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結束。無論導致自然死亡的原因如何(或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被殺害或被處決等),只要自然人的生命終結,即發(fā)生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律后果。
在我國,自然人死亡的時間一般應以自然人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為準。確定自然人死亡的時間對于繼承關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對此,應以戶籍簿登記的死亡時間予以認定。但戶籍簿登記的死亡時間與自然人實際死亡的時間不一致時,應以實際死亡時間為準。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或相對死亡,是法律對于長期失蹤的自然人已經死亡的一種推定。宣告死亡產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