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但保證合同仍具有一定獨立性,保證合同可以約定保證債務僅擔保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獨立的變更或消滅原因,當事人還可以單就保證法律關系形成訴訟,故(規(guī)定》將之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在確定案由時需要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再列保證合同糾紛。處理保證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擔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fā)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