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號
原告風帆股份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劉寶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金勇,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玉成。
本院在審理風帆股份有限公司與吳玉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風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風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風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風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朱書龍
人民陪審員:張寶榮
人民陪審員:張燕琴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王曉霏
賈金勇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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