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擔保合同字跡不清
某化工廠向某信用社借款50萬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化工廠與信用社協(xié)商,欲再展期六個月,化工廠與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繼續(xù)提供擔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為難,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中寫上了草的四個字并簽名蓋章后離開,信用社以為是“同意擔保”。六個月后,化工廠仍未歸還借款,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擔保人燃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燃料公司辯稱自己寫的是“不愿擔?!?,雙方都無法舉證予以證明。鑒定部門認為只能鑒定是誰的筆跡而不能鑒定出字的意思。
爭議焦點:燃料公司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如何定性及責任承擔爭議較大,主要有三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擔保欄中的四個字無法明確真實意思,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信用社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依法駁回對燃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燃料公司如果不愿意擔保就根本不必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按照交易習慣,在擔保欄中簽名蓋章就應視為其同意擔保,而且如那四個字是“不愿擔?!睉杀桓娉袚e證責任,現(xiàn)在其也無法舉證,因此,燃料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信用社與燃料公司都存在締約過失,應按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說法:合同字跡不清由誰承擔責任
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擔保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合同中具體的權(quán)利義務已有明確規(guī)定,交由燃料公司審查,應視為一種要約,信用社就賦予燃料公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諾的權(quán)利,按交易習慣,同意擔保,只要在擔保欄內(nèi)簽名蓋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擔保欄中寫上“同意擔?!被颉安辉笓!弊謽印5捎诟袷胶贤胁]有注明:如不愿意擔保就不必在合同擔保欄中簽上“不愿擔保”的字樣。《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币虼烁鶕?jù)意思自治原則,燃料公司在擔保欄中簽署意見并不違法,是其正當行使民事權(quán)利的行為。所以,第二種觀點是不對的。
2、本案中的擔保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約必須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諾,本案中如果那四個字是“不愿擔?!眲t合同就不成立,因此關(guān)鍵是如何認定那四個字的意思。筆者認為,字跡作為一種個人藝術(shù)創(chuàng)作,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不同的人對同一個字有不同的寫法,反映不同人的藝術(shù)技能。對于作者所寫的字跡是什么意思在社會公眾都無法認識的情況下,只有信賴作者自己的解釋,象一臺機器在別人無法使用時,只有依賴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出具的說明書一樣。因此,在鑒定部門都無法確定其意思的情況下,法官應當采信簽字人李某的解釋,即認定為“不愿擔?!?。所以擔保合同不成立,燃料公司就不必承擔擔保責任。
3、燃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結(jié)契約的首要義務是在締約時須盡善意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不僅要注意相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己行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體現(xiàn)的是一種民事上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違反該原則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案中李某如不愿擔保本來只要明確說明,或干脆不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即可,然而李某礙于情面不便當面拒絕,卻要在擔保欄中寫上“不愿擔?!彼膫€字,那么就應當充分注意相對方看得懂這四個字所表達的意思,其寫后一走了之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現(xiàn)在正是李某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信用社認識上的重大失誤,其行為違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信用社也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信用社理應對李某的簽字進行認真審查,在不了解對方字跡的情況下,應當要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對其簽字進一步明確,然而信用社審查人員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經(jīng)驗,對應當注意的問題沒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認為合同已成立,繼續(xù)向化工廠發(fā)放貸款,其過失責任難以推卸。
綜上所述,信用社與燃料公司在締結(jié)合同時,對應當注意的重要事項而都沒有注意,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各自的過失大小應分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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