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每一位前來律師事務所咨詢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而言,相信都會在心底存在這樣一個問題:我的離婚請求法院能否支持?對此,離與不離,律師無法給出統(tǒng)一的答案,因為每一位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案情各有不同,即使存在完全相同的案情,判決結果也無法保證相同。因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只需依據法律作出判決,先前的判例對法官而言僅是參考,并不具有約束力。難道每一樁離婚案件的結果,都只有聽天由命嗎?
律師認為,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案件過程中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主動尋求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積極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充分做好訴訟準備工作,最后很大可能會得到如愿的結果。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边@一規(guī)定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基本構成要件有兩方面:一是實質要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即經調解無效。在司法實踐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的法定要件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如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就成立判決離與不離的關鍵所在,同時如何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也成了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
針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問題,《婚姻法》第32條第3款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既有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分析方法,又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所謂婚姻基礎,即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所謂婚后感情,即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它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合作、子女撫育、家務分擔等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tài)的變化之中,需要對其作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在。
所謂離婚原因,即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包括使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
所謂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即雙方發(fā)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tài)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fā)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丁丁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fā)生轉化的,在瀕于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狀有所分析,對其發(fā)展有所預見。
俗話說,不打不準備之仗,一場離婚訴訟便是一場無炮火硝煙的婚姻利益保衛(wèi)戰(zhàn),要想取得最佳結果,一定要和律師多溝通,用積極的心態(tài)和行動來對待離婚訴訟。
魏瑞彪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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