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男女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出資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不能請求分割該不動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但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男女雙方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改不動產進行按份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主要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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