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人社工發(fā)[2014]124號
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897元的,調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317元的,調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738元的,調整到1738元。
三、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由統(tǒng)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tǒng)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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