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實務中,因未婚同居或一方婚外與他人同居,發(fā)生分手(即解除同居關系)時,一般女方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補償費,否則,就要死要活,尤其是婚外同居的,更是以此要挾。
上述情況,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判例認為,基于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為和婚外同居行為達成的補償協議無效。已經給付的,基于不法原因理論,過錯形成于雙方,給付方不得要求返還;未給付的,不需履行。
能搞定就是有能力:律師的價值,主要是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格局,并創(chuàng)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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