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當事人工作由另一方當事人安排,并按工作計算、領取報酬,可以認定雙方成立雇傭關系,雇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0)贛中民三終字第97號
【基本案情】劉軍拍賣購得人工杉木純林的采伐權、銷售權。后劉軍與胡小明共同合伙經營該山場。曹厚明經人介紹,召集多名工人為劉軍、胡小明合伙經營的山場砍伐、運輸木材。在進山工作之前,雙方約定,工人進山作業(yè)由工人修路,被告支付5元/m的修路費,工人進山砍樹的工資為30元/m3,運輸木材35元/m3,并由被告負責購買工人吃飯的炊具和支付工人的飯餐錢。2007年8月10日,原告和第三人以及其他工人在被告胡小明、劉軍花費了200元錢共同舉行了拜山儀式后,自帶板車、斧頭,攜帶被告購買的馬釘、鐵絲等工具進山砍伐木材。在砍伐木材期間,曹厚明受傷。
曹厚明要求劉軍、胡小明、朱流發(fā)、長源公司賠償其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計583558.21元。
胡小明、劉軍稱與曹厚明之間是承攬關系,不是雇傭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曹厚明為胡小明、劉軍提供伐木運木勞務,按驗收登記木材方量結算薪酬,雙方形成雇傭關系。胡小明、劉軍主張雙方為承攬合同關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曹厚明在勞務中遭受損害,雇主胡小明、劉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情發(fā)生時,曹厚明有一定過錯,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
【判決結果】判決胡小明、劉軍賠償曹厚明人身傷害的各項損失401245.46元。
?馬律師說法: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最根本的區(qū)別,就是合同標的不同。雇傭法律關系的合同標的是勞務,即雇員為雇主干活。而承攬法律關系的合同標的是承攬人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成果,定作人需要的是定作物,而不是承攬人工作的過程。本案中,胡小明、劉軍所需要的是曹厚明將杉木采伐并運送到指定地點的行為。而不是杉木本身,杉木本身是屬于胡小明、劉軍所有。因為曹厚明與胡小明、劉軍屬于雇傭關系,而非承攬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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