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2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著名民商法教授隋彭生老師,在其新浪微博發(fā)了下面這道案例題供大家討論:
張小伙在北京打拼事業(yè),未結婚,也沒有女朋友。張母命張小伙必須在春節(jié)前將女朋友帶回家。母命難違,張小伙花錢請大學生李小妹冒充女朋友。張母見李小妹眉清目秀,舉止得體,給了其5萬元見面禮。后張小伙向李小妹要這5萬元,李小妹拒絕。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隋老師對此案的處理給出了五種觀點:
(1)贈與有效,應維持其效力。
(2)李小妹構成欺詐,按可撤銷的合同處理。
(3)李小妹沒有騙取錢財?shù)墓室?,應按照重大誤解處理。
(4)按彩禮處理。
(5)按附條件贈與處理。
(最終以重大誤解處理。)
張小伙“租”李小妹回家過年的合同效力如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以下五種情形,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有人認為,張小伙與李小妹的情況屬于第4種情形,所以協(xié)議是無效的。
我不這么看?!白馀笥鸦丶疫^年”之“租”其實就是“雇”的意思,此合同就是一方支付勞動報酬,一方提供特定勞務的雇傭合同。此勞務雇傭合同完全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協(xié)商一致,純屬“郎情女愿”。此合同訂立時,并無違法之處,當然有效。至于此中的人身屬性,李小妹完全可以在合法范圍內自由處分,帶有人身屬性的本身就是勞務雇傭合同顯著特征之一。
隋老師在大家各抒已見,討論熱烈的情況下,經過近一天時間的慎重考慮,給出以上五個觀點,最終以重大誤解來處理此案,于法有據,與關注此案例答案的大多數(shù)人的想法不謀而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觀點中的(1)(2)(3)其實就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可撤銷的合同自然是合同有效,且自始有效。
至于如按觀點(5)附條件的贈與來處理的話,那肯定是以張小伙與李小妹喜結連理為條件,條件成就,贈與合同生效,李小妹也就無需返還贈金。
那按(4)彩禮來處理行不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三種情形下法院應當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后兩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張小伙租李小妹回家過年,一對男女純屬勞務雇傭合同關系,顯然無任何感情基礎,說到談婚論嫁的地步更是為時尚早,更無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彩禮返還,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中任何一種。
據此,惟有按觀點(3)張小伙的母親以重大誤解為請求權基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李小妹應當向張小伙的母親返還5萬元贈金。但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且張小伙在與李小妹成立雇傭勞務合同時對此并無約定,張小伙無權要求李小妹返還5萬元贈金。如果一直欺瞞下去,張小伙的母親無從知曉“媳婦”是租來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從而導致人財兩空,就是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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