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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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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案

2015-03-17    作者:楊赫男律師
導讀: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針對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總造價、材料分析退價、不合格工程返修費用等事項產生的爭議,基于當事人申請,分別委托鑒定機構就上述事項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組織質證后,當事人對上述...

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針對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總造價、材料分析退價、不合格工程返修費用等事項產生的爭議,基于當事人申請,分別委托鑒定機構就上述事項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組織質證后,當事人對上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提起上訴,經二審庭審補充質證,當事人對上述鑒定結論沒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證據和反駁理由的,可以認定上述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民一終字第1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連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岳,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樹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海龍,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欒志勤,哈爾濱中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金壇公司)與上訴人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龍公司)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一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2000)黑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0)黑民初字第12號民事裁定對該判決進行了補正。金壇公司和慶龍公司均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3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岳,慶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海龍、欒志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4月13日,慶龍公司與金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一條約定:慶龍公司將大慶商城超市(其中包括28層商住樓、20層商業(yè)銀行樓、4層裙房超市)工程發(fā)包給金壇公司施工,建筑面積145000平方米;承包范圍為土建、水電、采暖、通風及附屬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工時間為1999年4月20日,竣工時間為2001年12月30日;工程質量為優(yōu)良。該合同第六條約定:合同價款按黑龍江省大慶市現行定額及其有關取費規(guī)定執(zhí)行,合同價款按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增減進行調整,取費標準按一類工程取費,臨時設施由慶龍公司提供;合同簽訂后,慶龍公司付給金壇公司400萬元,主體完成至一層付30%,主體完成后付25%,交付后付40%(扣除400萬元預付款),余款5%作為質量保修金,一年內付清。如資金不到位而影響工期,由慶龍公司負責。該合同第七條約定:慶龍公司提供材料必須保質保量送至現場,經金壇公司驗收簽證為結算依據。該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主體材料凡慶龍公司有能力提供的按定額價提供至施工現場,并按金壇公司要求時間按時提供,由于材料供應不及時,影響工期由慶龍公司負責;該工程由慶龍公司負責辦理全部施工審批手續(xù),邊設計邊施工;由于慶龍公司把該工程的商城超市售給哈爾濱華僑經貿集團公司,因此,該工程只能分期交付,交付四層(商場裙房部分)的時間為1999年10月30日,為保證交付時間,該工程1999年4月15日必須開工,如1999年4月15日不能開工,則工期順延;金壇公司墊資的1000萬元保證金,慶龍公司在1999年10月30日還給金壇公司。慶龍公司代收代繳一切政策性上繳的費用。工程造價高層下浮9%,裙房下浮8%(扣除計劃利潤、管理費、稅金)。

1999年6月8日,雙方簽訂《修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條款》(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約定:金壇公司將每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按大慶市預算定額作出預算,每月25日報監(jiān)理部、工程指揮部,審批后扣除慶龍公司所供的材料價款及機械費、臺班費,每月30日撥給金壇公司工程款的80%,留5%作為工程保證金,余款在竣工后付給金壇公司;金壇公司不計取臨時設施費;所有材料均由慶龍公司提供,按大慶市預算定額價結算;工程所需塔吊、混凝土泵由慶龍公司提供,金壇公司不再計取機械費及機械臺班費;慶龍公司代收代繳一切政策性上繳費用,在工程決算中扣回。

慶龍公司于1999年3月17日取得爭議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1999年5月21日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1999年5月24日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金壇公司為工業(yè)與民用建筑一級企業(yè)。

1999年11月15日,金壇公司施工的大慶商城超市工程完工。1999年11月底,銀行樓施至15層頂板時雙方發(fā)生糾紛,金壇公司撤出工地。慶龍公司將28層商住樓從計劃中取消,爭議全部工程實際建筑面積為96000平方米,其中的樁基礎由慶龍公司另行發(fā)包。慶龍公司已給付金壇公司工程款13352000元。經對賬,雙方認可由金壇公司施工的附屬工程價款為495000元。

2000年4月16日,金壇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北京公司下發(fā)壇三建京字(2000)第3號任免通知,內容為:因工作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免去景國慶慶龍公司工程項目部經理,負責配合徐鎖慶做好與慶龍公司的善后工作。同日,金壇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北京公司下發(fā)壇三建京字(2000)第4號任命書,內容為:因工作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任命徐鎖慶為慶龍公司工程項目部經理,全權負責與慶龍公司(超市商城)工程的收尾工作,包括整個工程的結算、收款、人事安排、材料和機具的調配、租賃以及慶龍公司后期工程的承接工作。2001年1月21日,徐鎖慶以金壇公司名義與慶龍公司形成2000年金壇公司承擔施工勞務工程結算書,結論為:2000年金壇公司完成土建工程費用為3074580.37元。2000年徐鎖慶在慶龍公司預借工程款7228775元。

一審審理期間,根據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于2001年3月13日、2001年4月28日、2001年6月5日、2003年9月5日分別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對爭議工程的工程造價、未報驗不合格的工程量、材料款退價進行鑒定及對證據進行保全。

金壇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由其承建的大慶商城超市工程及附屬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對大慶商城超市工程及附屬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結論為:(一)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工程造價為56103764.68元。(二)待定部分合計3608045.76元,其中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稅金2046753.03元。水電部分原鑒定認定完成7根電纜,金壇公司提出完成21根電纜,因鑒定機構無法區(qū)分1999年和2000年施工界限,故請法庭調查處理。7根電纜工程費用為208067.79元;21根電纜工程費用為1916565.27元。附屬工程因雙方均未提供計算依據,無法進行鑒定。

慶龍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由金壇公司承建的大慶商城超市工程未報驗不合格的工程量進行鑒定,對超市工程4層及B區(qū)18樓層已完工程進行勘驗,對麗宮新世紀、麗宮名店及B區(qū)商業(yè)銀行16-21層未完工程進行證據保全。鑒定中心對由金壇公司承建的未報驗不合格的工程量進行了鑒定,結論為:“1999年施工工程:1.由慶龍公司及黑龍江宏業(yè)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內墻抹灰返修費用為169847.10元;消防噴淋工程費用為949514元。2.慶龍公司及黑龍江宏業(yè)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由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慶六處B棟項目經理部返工維修工程:超市B區(qū)銀行地面維修費用為42810元;超市B區(qū)銀行墻面維修費用為602408元。2000年施工工程:1.鑒定人員現場勘察,大慶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由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慶六處B棟項目經理部返工維修的工程:C、D棟外墻理石、外墻磚所需維修費用為785935元。2.大慶市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由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慶六處B棟項目經理部返工維修的工程:A、B棟地下室防水所需維修費用為404232元。3.金壇公司及黑龍江宏業(yè)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由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慶六處B棟項目經理部返工維修的工程:C、D棟地面返修費用為527310元。C、D棟電氣修補工程返修費用為15542元。4.金壇公司及黑龍江宏業(yè)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C、D棟水暖修補工程費用為14051元。5.慶龍公司及黑龍江宏業(yè)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任公司確認的不合格工程項目,由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大慶六處B棟項目經理部返工維修費用為:C、D棟屋面防水返修費用為325706元;超市B區(qū)銀行地面維修費用為142467元?!?/p>

因雙方對1999年由慶龍公司為金壇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退價問題協(xié)商不成,雙方共同指定黑龍江中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析退價,結論為:A、C、D區(qū)(裙房)和B區(qū)高層工程土建部分材料總價款為27614917.05元。按照合同約定工程造價高層(B區(qū))下浮9%、裙房(A、C、D區(qū))下浮8%(扣除計劃利潤、管理費、稅金),其下浮后材料總價款為25355275.27元。水電部分因雙方均未提供1999年大慶定額標準,鑒定機構對此無法鑒定。慶龍公司為金壇公司提供的水電部分材料款,由金壇公司簽字票據上載明的單價合計7342506.54元。

金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雙方于1999年4月13日和1999年6月8日,分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金壇公司為慶龍公司承建大慶商城超市工程,工程造價下浮8%,臨時設施由慶龍公司提供;金壇公司墊資的1000萬元作為工程保證金,慶龍公司于1999年10月30日歸還;金壇公司每月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大慶市預算定額作出預算,每月25日報監(jiān)理部、工程指揮部,審批后扣除慶龍公司提供的材料預算價款及機械費、臺班費,每月30日按工程款的80%撥給金壇公司。合同簽訂后,金壇公司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土建、水暖、電照、消防等工程,并按約定將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報監(jiān)理審批,合計工程款7872萬元,扣除慶龍公司提供的材料、機械使用等費用及工程造價下浮8%,慶龍公司應向金壇公司支付工程款3577萬元。按約定慶龍公司應向金壇公司支付80%的工程進度款28616000元,扣除慶龍公司已付工程款1158萬元,尚欠工程款17036000元至今。另外慶龍公司拒不返還工程保證金1000萬元,并扣押金壇公司的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總價值為300萬元。為此,請求依法判令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80%的工程進度款17036000元;返還工程保證金1000萬元;支付機械設備租賃費及周轉材料款300萬元。

一審庭審過程中,金壇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慶龍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1836萬元;2.慶龍公司返還工程保證金1000萬元;3.慶龍公司返還周轉材料并支付租賃費150萬元;4.慶龍公司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金壇公司又將訴訟請求調整為:1.慶龍公司給付1999年由金壇公司為其施工部分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1-3年貸款利率計算),并對上述工程款請求以拍賣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2.慶龍公司返還由金壇公司墊付的借款1000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1999年11月16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1-3年貸款利率計算);3.慶龍公司返還借用的4355.56平方米鋼模板、1066米鋼角模和19600只扣件。

慶龍公司答辯稱,金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1.金壇公司訴稱由其完成的土建、水暖、電照、消防等工程,合計工程款7872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金壇公司1999年所完成的實際工程量測算,金壇公司應得工程款不足5200萬元,慶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35萬元,供應材料折款5000萬元以上,支付生活費100萬元以上。慶龍公司既未拖欠工程進度款,也不欠其他工程款項。2.金壇公司違約在先,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金壇公司應交付工程保證金3000萬元,而金壇公司僅履行1000萬元,屬保證金違約。1999年10月30日前,金壇公司應將大慶商城超市工程交付慶龍公司,但金壇公司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工,屬工期違約。大慶商城超市工程屬華聯(lián)公司定建工程,因金壇公司違約,致使該工程不能按期交付給定建方,導致定建合同解除。金壇公司應給予賠償,賠償金額已超過金壇公司提供的1000萬元保證金。3.金壇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自備和租賃施工設備,金壇公司索要的工程款中已包括了機械費和取費,現又要求慶龍公司承擔租賃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1999年工程尚未竣工,雙方合同并未解除,金壇公司提出慶龍公司扣留其周轉材料無事實依據。對金壇公司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調整的訴訟請求,慶龍公司不進行答辯。

慶龍公司反訴稱,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大慶商城超市工程由金壇公司承建,并應于1999年10月30日交工。但實際施工的是金壇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該公司不具備履約能力,給慶龍公司造成直接損失高達3700萬元,扣除金壇公司提供的1000萬元保證金,尚有2700萬元的損失應由金壇公司賠償。鑒于工程尚未完工,部分損失目前無法計算,慶龍公司暫時要求金壇公司賠償損失500萬元。根據金壇公司1999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應為5281萬元,慶龍公司已直接給付工程款1335萬元,給付生活費65萬元,提供工程材料折款5039萬元,慶龍公司實際已多支付工程款10017000元。鑒于爭議工程雙方尚未進行決算,慶龍公司請求金壇公司返還多付工程款500萬元。反訴費用由金壇公司全部負擔。

一審訴訟期間,慶龍公司增加反訴請求:1.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1999年4月15日至2001年12月30日,金壇公司在未通知慶龍公司的情況下,于2001年4月21日撤離施工現場,給慶龍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慶龍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金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但金壇公司拒不履行,故請求判令金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2.2000年11月,金壇公司為索要工程進度款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法院審理期間,慶龍公司根據金壇公司的要求,共計給付對方工程款7228775元,在此期間金壇公司實際施工應得工程款為3074580.37元,慶龍公司實際多支付工程款4154194.63元。金壇公司在慶龍公司多付工程款后,擅自撤走施工隊伍,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金壇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金壇公司賠償因毀約給慶龍公司造成的損失500萬元。3.訴訟費用由金壇公司負擔。

金壇公司針對慶龍公司的反訴答辯稱,慶龍公司要求賠償500萬元損失無事實依據,金壇公司按照約定進行施工,不存在違約。慶龍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待工程造價鑒定結論作出后,不辯自明。慶龍公司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金壇公司有權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因停工、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應由慶龍公司承擔。綜上,慶龍公司反訴無據,不應得到支持,反訴費用應由慶龍公司負擔。

圍繞著本訴、反訴的爭議內容,雙方各自提供了相關證據,一審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關于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應交付工程保證金3000萬元,而其僅履行1000萬元及墊資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是否應返還金壇公司的問題。金壇公司墊資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后,慶龍公司為其出具收據“并注明還款日期1999年11月25日”。雙方對約定由金壇公司墊資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均無異議,應認定該墊資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實為借款。該借款未附任何條件,故慶龍公司應予返還。

(二)關于金壇公司請求慶龍公司支付機械設備租賃費及周轉材料款150萬元的問題。根據《補充協(xié)議》約定,工程所需塔吊、混凝土泵由慶龍公司提供,金壇公司不再計取機械費及機械臺班費。雙方同時還約定,金壇公司因施工管理技術人員、工人、腳手架、鐵支撐、鋼模板不到位,不按工程所需用量提前進場,影響工期,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金壇公司負責。因雙方并未約定由慶龍公司支付金壇公司機械設備租賃費及周轉材料款,故金壇公司的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三)關于對金壇公司調整后的訴訟請求應否進行審理的問題。金壇公司將原訴訟請求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的規(guī)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金壇公司增加的訴訟請求及慶龍公司提出的反訴,可以合并審理。但金壇公司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變更訴訟請求,慶龍公司對此提出異議,故對該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

(四)關于工期是否應順延及慶龍公司反訴請求金壇公司賠償損失的問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大慶商城超市工程1999年4月15日必須開工,如不能開工則工期順延。金壇公司提交了由慶龍公司簽字蓋章的開工報告,開工日期為1999年5月15日。慶龍公司對此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應認定開工日期為1999年5月15日,工期應順延至1999年11月25日?!苯饓救缙谕瓿纱髴c商城超市工程,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承擔逾期交工的違約責任,不能支持。慶龍公司申請對由金壇公司承建的未報驗不合格的工程量進行鑒定,結論為1999年及2000年由金壇公司承建的工程返修、維修費用合計3979822.10元。雙方約定工程質量等級應為優(yōu)良,雖尚屬于未完工程,但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給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返修、維修費用,應予支持。不合格工程返修、維修費用應從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

(五)關于代收代繳政策性費用問題。雙方約定由慶龍公司代收代繳一切政策性費用,在工程決算中扣回。因此,應認定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稅金2046753.03元合計3608045.76元,由慶龍公司代收代繳,金壇公司不應計取此費用,此費用應從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

(六)關于慶龍公司反訴請求金壇公司賠償單方撕毀合同給其造成損失問題。慶龍公司未按約定支付金壇公司400萬元工程款及返還金壇公司墊資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慶龍公司違約在先。慶龍公司提供其與大慶市鑫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供暖協(xié)議及中國銀行大慶市分行業(yè)務部的證明,請求金壇公司賠償慶龍公司支付未完工程一年供暖費450萬元及因金壇公司違約,致使慶龍公司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造成的額外利息6043000元。但慶龍公司未提供交納供暖費收據,該供暖協(xié)議并不能證明供暖費用已經實際發(fā)生,對此損失不予認定。中國銀行大慶市分行業(yè)務部的證明,證實大慶美固建材有限公司1999-2000年支付貸款利息6043000元,并未證明支付的是額外利息,也不能證實慶龍公司是該項貸款的借款人,因此,對慶龍公司此項請求不能支持。

(七)關于慶龍公司主張由金壇公司施工的1999年工程與2000年工程應統(tǒng)一進行結算及金壇公司應退還多領工程款4154194.63元的問題。1999年11月底金壇公司撤出施工工地后,2000年4月16日,雖然由金壇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北京公司下發(fā)任免通知,但通知內容為由景國慶負責配合徐鎖慶做好與慶龍公司的善后工作,并由徐鎖慶全權負責與慶龍公司(超市商城)工程的收尾工作。根據該任免通知景國慶與徐鎖慶進行了交接,應認定金壇公司已認可金壇市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北京公司繼續(xù)施工,徐鎖慶的行為代表金壇公司,徐鎖慶以金壇公司名義與慶龍公司形成的2000年勞務工程結算書應予認定。因此,2000年徐鎖慶在慶龍公司預借工程款7228775元,扣除慶龍公司應給付勞務費3074580.37元,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應返還多支付工程款4154194.63元,應予支持。但兩年工程應按21根電纜計算,用21根電纜費用1916565.27元,減去7根電纜費用208067.79元,慶龍公司應給付金壇公司電纜費用為1708497.48元。

(八)關于1999年由慶龍公司為金壇公司提供的材料,是按照大慶市現行定額計算,還是按照供料單上的單價計算及退價的問題。根據雙方約定,對1999年金壇公司在慶龍公司領用材料用于爭議工程的,應按照大慶市現行定額計算總造價;對于超出定額用量部分的材料款,應按市場價計算總價款。黑龍江中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經鑒定得出1999年由慶龍公司為金壇公司提供的土建部分材料款應為25355275.27元的結論,應予采信。水電部分因雙方均未提供1999年水電部分大慶定額標準,鑒定機構無法鑒定,雙方當事人對此又協(xié)商不成,因此,慶龍公司為金壇公司提供的水電部分材料,按金壇公司簽字認可的票據上所載明的共計7342506.54元確定。慶龍公司應在給付金壇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款合計32697781.81元。慶龍公司主張由其提供給金壇公司的材料全部按照票據載明的數額進行退價,不能支持。

(九)關于慶龍公司請求金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問題。金壇公司撤出工地后,2001年6月,慶龍公司已將未完工程發(fā)包給案外人黑龍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慶龍公司與金壇公司1999年4月13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1999年6月8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二)判決生效后30日內,慶龍公司返還金壇公司墊資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三)判決生效后30日內,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工程款11724014.96元的80%,即9379211.97元(工程總造價56103764.68元+附屬工程款495000元+勞務費3074580.3775+電纜費用1708497.48元-已付工程款13352000元-材料退價款32697781.81元-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稅金2046753.03元);(四)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金壇公司給付慶龍公司工程返修、維修費3979822.10元;(五)判決生效后30日內,金壇公司返還慶龍公司多支付工程款4154194.63元;(六)金壇公司、慶龍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以上(二)、(三)、(四)、(五)項合計計算后,慶龍公司應給付金壇公司11245195.24元。案件受理費16016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56856.80元,慶龍公司負擔103303.20元;反訴費85010元,金壇公司負擔46075.42元,慶龍公司負擔38934.58元;鑒定費305000元,金壇公司負擔60000元,慶龍公司負擔245000元;保全費20000元,金壇公司負擔10000元,慶龍公司負擔10000元。

2004年10月14日,一審法院以原判決書中計算上存在筆誤應予補正為由作出(2000)黑民初字第12號民事裁定。具體內容如下:(一)原判決書中第32頁上數第五行至第十行“三、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工程款11724014.96元的80%,即9379211.97元(工程總造價56103764.68元+附屬工程款495000元+勞務費3074580.37元+電纜費用1708497.48元-已付工程款13352000元-材料退價款32697781.81元-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稅金2046753.03元)”的內容,現補正為:“三、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工程款503262.02元(工程總造價56103764.68元×80%+附屬工程款495000元+勞務費3074580.37元+電纜工程費用1708497.48元-已付工程款13352000元-材料退價款32697781.81元-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稅金2046753.03元)”;(二)原判決書中第32頁上數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以上二、三、四、五項合計計算后,慶龍公司應給付金壇公司11245195.24元”的內容,現補正為:“以上二、三、四、五項合計計算后,慶龍公司應給付金壇公司2369245.29元”;(三)原判決書中第32頁上數第十九行至第33頁上數第二行“案件受理費16016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56856.80元,由慶龍公司負擔103303.20元;反訴費8501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46075.42元,由慶龍公司負擔38934.58元;鑒定費30500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60000元,由慶龍公司負擔245000元;保全費2000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10000元,由慶龍公司負擔10000元”的內容,現補正為:“案件受理費16016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104104元,由慶龍公司負擔56056元;反訴費8501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46075.42元,由慶龍公司負擔38934.58元;鑒定費30500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167500元,由慶龍公司負擔137500元;保全費20000元,由金壇公司負擔10000元,由慶龍公司負擔10000元?!?/p>

金壇公司和慶龍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金壇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及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主要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處理不當。一審法院未將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兩項合計3608045.76元)計入工程造價已屬錯誤,在慶龍公司未提供任何實際代收代繳合法票據的情況下,又判決從未包含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的56103764.68元工程款中扣除3608045.76元,直接導致金壇公司少得7216091.52元。(二)水電材料退價處理有欠公正。1999年工程造價鑒定結論中,水電部分的總造價為4478674.18元,系鑒定機構依雙方合同約定按定額標準計算得出的,在計算水電材料退價時也應當按此定額標準。但一審法院卻以無定額標準無法計算為由,直接按供貨憑證載明的金額7342506.54元認定,不符合合同約定,也有失公平。(三)關于工程返修和維修費處理不當。一審法院將大量無效且未經質證的證據,直接作為計算工程返工和維修費用的依據,金壇公司除同意169847.10元內墻抹灰翻修費用外,其他均不予認可。(四)認定慶龍公司多支付工程款的判項錯誤。慶龍公司主張已多支付工程款,卻一直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故一審法院判決自慶龍公司應給付金壇公司的款項中扣除多支付工程款4154194.63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五)工程進度款計算存在錯誤。因一審計算方法錯誤,導致金壇公司在本案中應得的價款大幅減少。(六)金壇公司最后一次變更訴訟請求時一審法庭辯論尚未終結,一審法院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程序違法。據此請求:1.除保留一審判決第一、二項外,撤銷一審判決和裁定的其他部分,依法改判慶龍公司向金壇公司支付價款26851013.89元(含工程價款16851013.89元和保證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2.由慶龍公司承擔一審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和二審訴訟費。

二審審理期間,金壇公司就其上訴理由中提到的一審法院未支持其于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所變更的訴訟請求系程序違法一事,明確表示予以放棄。

慶龍公司上訴稱,一審未查明金壇公司違約行為,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主要理由:(一)一審法院對金壇公司與慶龍公司何方違約的認定錯誤。實際情況是慶龍公司全面且超約定地履行了合同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為。而金壇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能按約定期限交付定建工程,擅自撤離工地,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無視存在未完工程的情況,認為金壇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屬于對事實認定不清。非但工程未完工,就是已完工部分亦因存在重大質量隱患而必須返工,返修費用經鑒定高達390余萬元。一審法院對金壇公司的上述違約行為均未認定,反而認為慶龍公司違約在先、金壇公司未構成違約,顯屬不當。(二)一審法院對若干款項的認定及計算存在錯誤,應予糾正。其中主要問題有:1.工程進度款。一審法院對金壇公司的訴訟請求認識有誤。金壇公司在2000年9月29日起訴狀中請求的工程進度款為17036000元,2001年2月5日變更訴訟請求改為1386萬元,而判決書中竟然認定為1836萬元,比金壇公司主張的數額還多出450萬元。2.電纜造價。關于電纜造價,無論最終認定7根還是21根,單價應當是統(tǒng)一的。而按照一審法院認定7根電纜造價208067.79元、21根電纜造價為1916565.20元計算,7根電纜造價的單價為29732.97元、21根電纜造價的單價為91265元,兩者單價相差61542元,21根共相差1293882元。爭議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慶龍公司提供,僅有7根電纜為1999年施工應按約定取費,2000年雙方協(xié)議包清工不涉及取費問題且當年勞務費對方已經全部領走,故一審法院判令慶龍公司應向金壇公司支付電纜費用1708497元是錯判,應予糾正。3.關于2000年土建部分勞務費的判令。一審法院認定2000年勞務費為3074586.37元的結果雖然正確,但在金壇公司已經多預支4154194.63元情況下,還判令慶龍公司再向金壇公司支付3074586.37元,顯屬錯誤。4.關于金壇公司從慶龍公司支取的生活費43筆合計653085元及以兩輛車頂款問題。金壇公司對此已經承認,一審判決未予支持不正確。5.慶龍公司代交納的工程水電費問題。該筆費用理應由金壇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不予認定,屬錯判。6.在對材料款的認定上,一審僅采信存在明顯錯誤的鑒定結論,認定材料款為3200萬元,比對方自認的還要少。7.冬施費問題。鑒定機構對1999年冬施費鑒定為85萬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缺乏證據。8.供暖費及逾期銀行貸款利息問題。供暖費已實際發(fā)生,一審法院卻錯誤地僅以無收據為由不予支持。此外,因金壇公司違約,使慶龍公司額外負擔了逾期銀行貸款利息,該款項理應由金壇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以未注明額外利息為由不支持,缺乏依據。(三)雙方爭議的工程為大型建設項目,理應由具有甲級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造價鑒定,而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受理此項業(yè)務范圍的資質僅為乙級,根本無權就本案爭議工程進行鑒定。一審法院采信該超越資質等級的鑒定機構所做的鑒定結論,才導致對1999年工程總造價及材料款等問題的認定上均出現錯誤。據此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金壇公司訴訟請求;3.支持慶龍公司一審所提反訴請求;4.案件受理費由金壇公司負擔。

慶龍公司上訴請求中要求金壇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二審審理期間,慶龍公司明確表示因一審訴訟始于2000年,后來爭議工程交由案外第三人施工并已交付使用,故此項請求已無實際意義,予以放棄。

此外,慶龍公司上訴時提出,一審法院就金壇公司從慶龍公司支取生活費43筆合計653085元及兩輛車頂款問題未予認定,存在錯誤。后慶龍公司承認一審判決中已經予以認定,支持了慶龍公司,故就此問題不再提出主張。

本院經審理查明:慶龍公司提供了相應證據的原件,證明2000年徐鎖慶在慶龍公司確實預借工程款7228775元,金壇公司對上述原件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另查明,一審期間鑒定機構就1999年工程造價鑒定后,至今未能歸還由金壇公司提供的用于鑒定的部分資料的原件。

又查明,7根電纜造價與21根電纜造價單價不相同,系因電纜規(guī)格不同所致而非鑒定機構計算錯誤。

還查明,一審期間,根據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就1999年工程造價、材料分析退價、未報驗不合格的工程量等問題分別進行鑒定,三次鑒定均由鑒定中心對外委托鑒定機構,而且所有鑒定結論最終都由鑒定中心與相關鑒定機構以雙方名義共同聯(lián)合出具。負責鑒定1999年工程造價的黑龍江省中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龍公司),其經營范圍內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為乙級資質。

再查明,2001年2月5日,金壇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將工程進度款數額變更為1836萬元而非1386萬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因合同已經無法繼續(xù)履行,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合同是正確的。鑒于金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1999年應得的工程進度款,慶龍公司反訴主張2000年已經多支付工程款及金壇公司1999年、2000年所完成的工程均有質量不合格需返修的項目,并主張金壇公司賠償因其違約給慶龍公司造成的損失等情況,一審法院將雙方1999年、2000年兩年工程一并處理,并無不當。

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于金壇公司墊付的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應否返還、如何確定金壇公司應得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慶龍公司可以抵扣工程款的數額、金壇公司與慶龍公司哪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及應否賠償損失等幾個方面。

(一)關于金壇公司墊付1000萬元工程保證金應否返還的問題。

慶龍公司主張,該1000萬元為工程保證金,現工程出現問題,理應從該款項中扣除,一審判決將其認定為借款判令慶龍公司予以返還不正確。一審法院已經查明,雙方雖然約定該1000萬元為保證金,但根據慶龍公司為金壇公司出具的書面收條所載內容,該1000萬元實為慶龍公司向金壇公司所借,慶龍公司未附任何條件對還款期限作出明確承諾,現還款期限已過,金壇公司主張返還的請求理應支持,故一審法院將其認定為借款并判決由慶龍公司予以返還并無不當。

(二)關于如何確定金壇公司應得工程進度款數額的問題。

金壇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從時間上看可分成兩部分,即1999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00年完成的工程量。其中,1999年完成的工程量包括未經鑒定但雙方均認可的附屬工程495000元和經鑒定的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造價56103764.68元。1999年金壇公司應得的工程款,根據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是按定額標準計算。本案中金壇公司請求慶龍公司按雙方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即1999年全部工程款的80%。2000年金壇公司應得的工程款,根據雙方包清工的口頭約定僅為勞務費,雙方亦無關于按進度給付勞務費的明確約定,加之慶龍公司已就2000年勞務費全部支付完畢,故對2000年金壇公司應得的工程款無需按進度確定。

1.關于金壇公司1999年應得工程進度款問題。1999年金壇公司完成的工程包括附屬工程和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附屬工程造價為495000元、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造價56103764.68元。其中主要問題:

(1)關于附屬工程造價問題。附屬工程屬于1999年整體工程的組成部分之一,雖然未經鑒定,但雙方對附屬工程造價為495000元的事實均予認可。根據金壇公司請求80%工程進度款的訴訟請求,屬于1999年工程組成部分的附屬工程亦應按照雙方約定計算工程進度款。一審判決僅將經鑒定的主體工程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造價按約定計算工程進度款,而對附屬工程系按100%認定,與案件事實及當事人請求不符,應予調整。

(2)關于工程所用材料價格如何確定問題。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在供料單上簽字,意味著其對供料單載明價格、數量等的認可,是對原材料按定額計價約定條款的變更,故材料總價款應根據雙方簽字認可的供料單計算。而且一審庭審時金壇公司自認領取3600萬元土建部分材料總價也高于3200萬元的鑒定結論,判決不應簡單地按照鑒定結論加以認定。金壇公司認為雙方關于材料價格明確約定按定額計算,后來對此問題未作任何改變,供料單僅能證明材料數量的交付,不能據此認定材料價格。雙方對材料價格認識不一致,金壇公司的主張符合雙方約定,應予采信。金壇公司一審庭審時雖然有過承認領取3600萬元材料的意思表示,但同時亦表示材料問題愿意通過鑒定解決。慶龍公司既然也同意就工程造價按約定的定額標準進行鑒定,意味著如無充分證據足以否定鑒定結論,一審判決對鑒定結論予以采信是正當的。

另外,慶龍公司主張雙方約定工程造價下浮并不包含下浮材料價格,一審判決認定材料價格下浮,損害了慶龍公司的合法權益。雙方約定扣除計劃利潤、管理費、稅金后,工程造價高層下浮9%,裙房下浮8%。因雙方約定工程造價下浮前予以扣除的項目并不包含材料價款,且材料價款為工程造價重要組成部分,故工程造價整體下浮,材料價款亦應下浮。一審法院采信由鑒定機構作出下浮后的材料價格進行材料退價分析,是正確的。

(3)關于鑒定機構資質問題。慶龍公司上訴提出,一審法院委托對1999年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中龍公司,其經營范圍內工程造價咨詢?yōu)橐壹壻Y質,而本案屬于大型建設項目,理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據此認為一審法院采用該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系程序違法,申請重新鑒定。中龍公司雖然就工程造價咨詢?yōu)橐壹壻Y質,但該鑒定機構經當地有關部門認定具有從事司法鑒定資格,且鑒定結論并非由中龍公司獨立完成,是由鑒定中心和中龍公司聯(lián)合作出,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亦不存在程序違法。慶龍公司在一審期間未就鑒定機構資質問題提出異議,現二審期間提出,加之鑒定所需要部分材料的原件已無法提供,不具備重新鑒定條件,故對慶龍公司的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4)關于1999年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根據當事人申請,鑒定中心及中龍公司共同對大慶商城超市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結論為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工程造價為56103764.68元,待定部分合計3608045.76元(其中包括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稅金2046753.03元)。金壇公司主張一審判決認定工程造價56103764.68元中未包含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不符合行業(yè)慣例,少算了金壇公司應得的工程款,應予調整。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是施工單位就其經營所得按規(guī)定比例應予上繳的,鑒定機構根據雙方約定按定額取費而計算出的工程造價中已包含當事人的利潤、稅費等內容,只是未專項列出,故對金壇公司主張應在工程造價56103764.68元基礎上再加入上述兩筆款項,依法不予支持。

慶龍公司上訴提出,鑒定結論關于85萬元冬施費的認定有誤,實際僅應為58000元。此問題在一審法院組織鑒定機構就鑒定結論答疑時,慶龍公司就已明確提出過,鑒定機構答復冬施費實際發(fā)生,依據雙方監(jiān)理小結及實際情況所做,不存在計算錯誤?,F慶龍公司就所提異議無新的理由和證據,故依法不予支持。

慶龍公司認為金壇公司2001年2月5日變更訴訟請求將工程進度款數額改為1386萬元,而一審判決書中竟然認定為1836萬元,比金壇公司主張的數額還多出450萬元。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金壇公司2001年2月5日變更訴訟請求的書面材料與一審判決認定一致,工程進度款數額為1836萬元,慶龍公司所提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此外,慶龍公司上訴提出其代交納的工程水電費應由金壇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不予認定,屬錯判。慶龍公司在一審答辯和反訴請求及理由中,均未明確提及代交工程水電費問題,也未向一審法院提交任何專門證明水電費實際發(fā)生及應由金壇公司負擔的證據?,F二審期間提出又未充分舉證證明,故依法不予支持。

2.關于2000年金壇公司應得勞務費的問題。慶龍公司主張一審判決在計算金壇公司應得工程款時判令慶龍公司給付2000年勞務費3074586.37元有誤,應予糾正。一審法院已經查明2000年金壇公司應得勞務費為3074586.37元,而且慶龍公司已足額支付了該款項。在此前提下,一審法院一方面在認定金壇公司應得工程款時將該款項計算在內,另一方面又未在慶龍公司抵扣工程款時就這部分實際已支付款項進行扣除,造成慶龍公司重復負擔2000年勞務費3074586.37元。慶龍公司此項請求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但一審判決認定的2000年勞務費為3074580.37元,并非慶龍公司上訴所稱3074586.37元。

3.關于電纜造價問題。1999年大慶商城超市及高層工程造價為56103764.68元的鑒定結論中,包含7根電纜造價208067.79元。金壇公司提出1999年共完成21根電纜,慶龍公司提出1999年只完成7根電纜,剩余14根電纜為2000年完成。鑒定機構無法分清1999年和2000年施工界限,故請法庭調查處理。一審法院認為無論電纜于何時施工完成,因均由金壇公司施工,故判決由慶龍公司給付金壇公司1708497.48元,即21根電纜費用1916565.27元與7根電纜費用208067.79元之間的差額。慶龍公司主張2000年對方只掙取勞務費不應按定額取費,且2000年工程款慶龍公司已經全部支付完畢,故該14根電纜不應再予認定。另外,7根電纜與21根電纜的單價不統(tǒng)一,一審判決計算存在錯誤。二審期間已經查明7根電纜的單價與21根電纜的單價不一致系因具體電纜規(guī)格不同所致而非計算錯誤,慶龍公司主張一審判決就電纜造價存在計算上的錯誤,理由不成立。但因1999年工程涉及按定額取費,2000年僅為勞務費且已全部結算清楚,在雙方就電纜問題意見不統(tǒng)一,又都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各自主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就爭議電纜費用全部認定由慶龍公司按照定額取費標準計算的數額給付金壇公司的做法欠妥,慶龍公司對此問題所提異議有一定道理,應給予相應的支持。除雙方均認可7根電纜為1999年所做之外,對于爭議的14根電纜費用共計1708497.48元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利后果,認定慶龍公司應給付金壇公司854248.74元,即14根爭議電纜費用1708497.48元的50%。

(三)關于金壇公司與慶龍公司何方違約及應否賠償損失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違約行為,金壇公司雖然在交付大慶商城超市工程問題上不存在工期違約,但其擅自撤離工地、未按約定質量完成工程等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慶龍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數額、期限及時給付工程款,沒有按約定如期返還墊資款等行為,亦違反了雙方約定。

慶龍公司主張,金壇公司違反雙方關于1999年10月30日之前交付定建工程的約定,實際交付時間是1999年11月25日,已構成工期違約,一審判決認定有誤。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的開工報告上注明開工日期為1999年5月15日,加之雙方關于開工日期順延則完工日期相應順延的約定,順延后完工日期應為1999年11月25日。金壇公司實際完工于1999年11月15日,故一審判決認定屬如期完工并未違約的結論是正確的。

慶龍公司主張,自己全面且超約定地履行了合同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為,金壇公司未按約定完成工程質量等方面存在違約行為。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金壇公司施工未達到雙方約定的質量等級,存在未報驗的不合格工程,又擅自撤離工地,慶龍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期限及時給付工程款,亦未如期返還墊資款,故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均有違約行為的結論并無不當。

慶龍公司主張,因對方違約,給慶龍公司造成未完工程一年供暖費450萬元及額外利息6043000元共計上千萬元的損失,理應由對方賠償,一審判決未予支持是不正確的。關于供暖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僅憑慶龍公司與大慶市鑫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供暖協(xié)議,尚不足以認定雙方實際履行了供暖協(xié)議項下的包括付款在內的權利義務,加之慶龍公司未能提供其已經實際支付了該款項的合法有效的憑據,故其主張因對方違約使自己受到該損失的請求不能支持。關于額外貸款利息的問題,慶龍公司提供的是中國銀行大慶市分行業(yè)務部的證明,欲證明因慶龍公司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造成額外利息6043000元。經一審法院和本院查明,該筆貸款的主體并不是慶龍公司,也無證據證明該款項確實為慶龍公司所用,故一審判決未予支持是正確的。

金壇公司一審時所提訴訟請求包括請求判令由對方給付工程進度款1836萬元及保證金1000萬元,二審時就前述兩筆款項增加了關于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因慶龍公司拒絕調解,故對金壇公司二審新增加的請求內容,本院依法不予審理。

(四)關于慶龍公司抵扣工程款項目范圍的問題。

關于慶龍公司抵扣工程款項目包括哪些,除經雙方核對均予認可的1999年慶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352000元應予抵扣外,雙方對下述款項是否應予抵扣工程款及應如何抵扣問題,存在分歧:

1.關于材料退價問題。雙方《補充協(xié)議》約定一切材料均由慶龍公司提供,故在計算金壇公司就1999年大慶商城超市工程應得工程款時,需將土建材料及水電材料的造價自工程總造價中予以扣除。根據雙方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材料退價分析,結論是土建材料為25355275.27元,水電材料因未提供定額標準而無法鑒定,但查明經雙方簽字認可的水電材料供貨憑證所載明的數額為7342506.54元。土建材料退價一審法院采信鑒定結論25355275.27元,慶龍公司雖有異議,因未能提供足以否定原鑒定結論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水電材料因雙方均未提供合同約定的定額標準而無法鑒定,一審法院認定根據雙方簽字認可的供貨憑證據實結算,判令水電材料按7342506.54元退價。金壇公司主張,1999年工程造價鑒定結論中水電部分造價為4478674.18元,系鑒定機構依雙方約定按定額標準計算得出的。一審判決在計算金壇公司應得工程款時水電部分按定額標準認定為4478674.18元,而在計算慶龍公司以其所供材料抵扣工程款時則按照遠高于定額標準的供貨憑證載明的數額認定為7342506.54元,有失公允,水電材料退價最多不應超過4478674.18元這一上限。慶龍公司雖然主張對方領用材料未完全用于爭議工程,退價時應據實結算,但始終未向本院提供能充分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故金壇公司此項請求理由成立,水電材料應按4478674.18元退價,土建材料與水電材料兩項合計退價應為29833949.45元。

2.關于2000年多支付工程款4154194.63元的問題。金壇公司主張其只承建了1999年工程,2000年的施工、借款等系徐鎖慶個人行為與金壇公司無關。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并認定徐鎖慶系金壇公司接替原項目負責人景國慶,代表金壇公司與慶龍公司進行了結算、繼續(xù)施工等,故金壇公司否認徐鎖慶的行為系代表金壇公司,理由不成立。2000年慶龍公司共向對方支付工程款7228775元,而金壇公司實際共完成土建工程費用為3074580.37元,由此可以認定慶龍公司2000年多支付工程款4154194.63元,該款項可用于抵扣應向金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3.關于工程返修和維修費3979822.10元的問題。雙方約定工程質量為優(yōu)良,雖然工程未完成雙方即發(fā)生糾紛,但金壇公司對由其完成的未報驗不合格工程,理應承擔返修和維修費用。經鑒定工程返修和維修費為3979822.10元,金壇公司除只認可其中一小部分外,認為鑒定機構以大量未經質證的材料為依據進行鑒定,結論不應被采信。一審期間,鑒定機構在說明材料中指出,一些材料未經質證,是金壇公司自己拒絕履行對用于鑒定的材料進行質證的義務,故其不認可鑒定結論的理由不成立。金壇公司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違反了合同約定,一審判決支持慶龍公司主張其承擔返修、維修費用的請求,并無不當。

4.關于代收代繳勞動保險基金1561292.73元及稅金2046753.03元的問題。金壇公司主張,在慶龍公司未提供任何已實際上繳憑據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從未包含上述費用的工程造價56103764.68元中又扣除兩項合計3608045.76元,是錯誤的,應予糾正。金壇公司作為施工企業(yè),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是其承接工程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理應繳納的,工程造價中就此明確、專項列出與否,均不影響其履行上述義務,故金壇公司以工程造價中不包括上述費用為由而主張一審法院判令其負擔該費用不當,理由不成立。因雙方約定慶龍公司代收代繳一切政策性費用,在工程決算中扣回,現本案金壇公司的訴訟請求僅被固定為要求慶龍公司支付80%的工程進度款,雙方還有20%的工程款未結算,加之慶龍公司一、二審始終未能證明其已經實際向有關部門繳納了勞動保險基金和稅金,故慶龍公司可在實際繳納后,相應地用于抵扣其應向金壇公司支付的剩余20%的工程款。金壇公司的此項訴請有理,故對一審判決關于本案中在金壇公司應得工程款中扣除并由慶龍公司代收代繳上述費用的判項,予以調整。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黑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

二、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黑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變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黑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工程進度款45279011.74元;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電纜工程費用854248.74元;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前述款項時,扣除已付工程款13352000元、材料退價款29833949.45元共計43185949.45元。

四、駁回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以上一、三項合計計算后,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給付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4813294.3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反訴費、財產保全費及鑒定費,按照一審經補正后的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45170元,由金壇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98068元,由大慶市慶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4710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新文

代理審判員劉銀春

代理審判員陳朝侖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冬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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