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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