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
(2013)民一他字第16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號《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根據(jù)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2013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庫提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這里需注意,雖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但被掛靠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項下的用工主體責任。這是一種特殊工傷責任,并不以真實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
賈金勇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賈金勇律師”(微信號lawyer_jjy),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賈金勇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賈金勇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賈金勇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