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法律咨詢:
2004年9月5日,陳某與泰州某貿易公司(下稱貿易公司)訂立居間銷售合同一份,約定:陳某為貿易公司介紹銷售瀝青,成交后貿易公司不得自己和用戶直接聯(lián)系業(yè)務,該用戶以后所用的貿易公司的瀝青全屬陳某的業(yè)務;貿易公司以陳某促成的交易量每噸給付20元的報酬給陳某,另按每噸5元給付陳某交易應酬等費用,超價部分全部給陳某,貿易公司在成交之日付清報酬;貿易公司如隱瞞成交量,則按隱瞞銷售額的50%向陳某支付違約金;貿易公司如拖延支付報酬給陳某,則按日10%向陳某支付違約金。合同訂立當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間,貿易公司與海安某工程公司(下稱工程公司)發(fā)生總業(yè)務量為872。34噸的瀝青買賣業(yè)務。此間,貿易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曾于9月14日、9月15日通過向陳某銀行卡存款的方式分別給付陳某23000元、4552元。2004年12月30日,牛某向陳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載有:茲有陳某所合作做了工程公司瀝青業(yè)務,以后分手,我本人沒有業(yè)務往來(貿易公司)。陳某在該承諾書上加注“結賬至9月22日”。
律師回答:
被告貿易公司在原告陳某居間介紹與客戶發(fā)生瀝青買賣業(yè)務后,依據(jù)合同雖需向原告支付報酬,但是否實際向原告所介紹的客戶銷售瀝青以及銷售瀝青的基礎價格的確定,決定權均在被告,被告完全可在決定是否交易以及按怎樣的基礎價格進行交易時,考慮自己的合同利益。據(jù)此,認定雙方之間訂立的居間銷售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也已部分履行該合同的義務。故應認定合法有效,訂立、履行該合同并不違反被告的意思,且并不必然會給被告造成較大的損失、進而導致顯失公平。原告居間介紹貿易公司與工程公司發(fā)生業(yè)務后,被告未將其繼續(xù)與工程公司發(fā)生數(shù)筆買賣業(yè)務的情況告知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繼續(xù)支付報酬,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減少。合同中約定的被告隱瞞繼續(xù)與客戶交易所應支付的違約金,及被告在隱瞞繼續(xù)與工程公司交易期間因延遲支付居間報酬而應支付的違約金,均屬于對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違約行為時進行懲罰及對原告所受損失進行補償?shù)拇胧?,二者不應重復計算,且被告所應支付的違約金總額應與原告因被告違約所受的損失相當。雙方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的上述違約金明顯過分高于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居間報酬損失。被告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采納該抗辯意見,并參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居間報酬的30%確定被告向原告所應支付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
馬學斌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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