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復利原則?!度舾蓡栴}的意見(試行)》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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