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喪偶的丁華駕駛小型汽車(車內載郭冰)與胡小軍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導致丁華、郭冰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丁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胡小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郭冰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郭冰的親屬遂起訴丁華的唯一兒子在繼承遺產份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對此案的處理,賠償權利人張死亡肇事司機的法定繼承人擔責,是否應對繼承發(fā)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賠償權利人主張侵權人法定繼承人賠償依法有據,其主張權利不能被駁奪,故即使其不能舉證證明繼承的事實,也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應判決支持其訴請,可等執(zhí)行階段再查明繼承的遺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賠償權利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其不能,應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承擔敗訴風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分析如下:
一、我國繼承法對此有明確具體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因此,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法定繼承人只要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就有義務按照順序和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當被繼承人作為侵權行為人死亡,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侵權人有遺產且被法定繼承人取得,即證明繼承已實際發(fā)生的事實。否則,賠償權利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應區(qū)分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事實上,賠償權利人常?;煜鲝堌熑闻c舉證責任的概念。賠償權利人認為,雖然其當前不能承擔舉證責任,但其主張賠償的權利不能被駁奪,故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應支持其訴請,可待執(zhí)行階段再舉證。實質上,賠償權利人訴請侵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該起訴被準許進入到訴訟程序,即是對其主張賠償權利的確認,亦是其主張責任獲得支持的體現。而關于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賠償權利人雖然主張了權利,但因其舉證不能,依法應承擔敗訴風險。
三、應區(qū)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經過審理,發(fā)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訴訟行為。它發(fā)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階段,針對的對象為原告,且適用的法律文書應為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立案后經過審理,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或超過訴訟時效,判決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它既可以針對原告亦可針對被告,適用的法律文書應為判決書。
因此,當侵權糾紛發(fā)生時,賠償權利人雖不能證明繼承的事實,但其起訴是符合條件的,只是因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故法院應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不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關于再審程序的規(guī)定為賠償權利人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救濟途徑。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因此,判決生效后,賠償權利人如果能證明繼承的事實時,可以“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申請再審而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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