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職工生前立下遺囑約定將撫恤金贈與不是親屬的人是否有效?2013年8月22日,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遺贈糾紛作出的宣判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
姚震榕是大新縣某單位的職工,他結婚后與妻子于1990年生育一個女兒,取名姚小雨。2005年,姚震榕與妻子離婚,女兒隨妻子生活。2009年,姚震榕開始和一個名叫李紅霞的女子同居生活,但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012年9月,姚震榕不幸患上重病。在他住院治療期間,李紅霞對他細心護理,不離不棄,讓他很感動。由于病情沒有好轉,姚震榕感覺到他不久將離開人世,此時,他覺得最虧欠李紅霞。為此,他立下遺囑,并寫信給單位,聲明在他去世后,單位發(fā)放的撫恤金全部贈與李紅霞,不得分給女兒姚小雨。同年12月,姚震榕因醫(yī)治無效去世。
女兒姚小雨得知遺囑內容后,即到父親的單位交涉,阻止單位發(fā)放撫恤金給李紅霞,并于2013年4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遺囑無效。
大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給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與他人。但撫恤金是用人單位給予死者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不能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后單位發(fā)放的撫恤金。姚震榕生前立遺囑指定在其去世后單位發(fā)放的撫恤金由李紅霞領取,該遺囑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法院判決姚震榕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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