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與羅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在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qū)火花鄉(xiāng)某村建私房二層,建筑面積為181.147平方米。并分別于1996年3月24日和1997年5月21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2003年9月25日陳某經中間人拾某某、唐某某介紹與王某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書,王某將此房以1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陳某,雙方約定了付款方式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等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日期及費用的承擔,中間人拾某某、唐某某均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但羅某某未簽字,也不在場。協(xié)議簽訂后,陳某于9月25日、9月30日分兩次付給王某56000元,但房屋一直未交付。之后陳某夫妻倆還與王某共同到徐州市九里區(qū)房產管理處咨詢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等事宜。但羅某某知道王某賣房后,提出了異議,導致雙方發(fā)生糾紛,使協(xié)議未能繼續(xù)履行。2003年10月20日,陳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后王某之妻羅某某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購房協(xié)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爭之房屋為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遂判決原被告所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無效,被告王某返還原告陳某所付房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律師處理意見:
這是一起典型的單方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被告王某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出售給原告陳某,雖然雙方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但未有該房屋的共有人羅某某的簽名,而中間人唐某某出庭作證時也認可羅某某在簽訂協(xié)議時不在場,后來羅某某知道實情后,曾因價格問題不愿賣房。據此可以看出,被告王某明知所處分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未征得共有人羅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該房屋,事后也未征得共有人羅某某的追認,其處分行為應為無效。原告提出的羅某某知道王某賣房并同意的理由,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我國法律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陳某已將購房款56000元交付給被告王某,王某應予返還,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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