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4日,原廣西欽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龍拔斌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龍拔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1萬元和美金3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龍拔斌1964年12月出生于廣西欽州市,曾任欽州市國土資源局欽北分局局長、欽州市征地拆遷工作辦公室主任、欽州市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主任、欽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案發(fā)時任欽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被告人龍拔斌在擔任欽州市土地管理局欽北分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房地產開發(fā)商梁某辦理大寺鎮(zhèn)興華市場項目用地相關手續(xù)過程中給予關照和幫助,并在欽州市二橋附近收受梁某送給的人民幣13萬元。
2008年,被告人龍拔斌在擔任欽州市土地管理局欽北分局局長期間,為房地產開發(fā)商潘某辦理欽北區(qū)百利華庭項目用地相關手續(xù)過程中提供幫助,并收受潘某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
2012年,被告人龍拔斌在擔任欽州市征地拆遷工作辦公室主任及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為房地產開發(fā)商陳某辦理欽州市江濱豪園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中提供幫助,并分別在陳某的辦公室和車內收受陳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和1萬元。
2013年,被告人龍拔斌在擔任欽州市征地拆遷工作辦公室主任及欽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為房地產開發(fā)商許某辦理欽州市中地濱江國際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中提供幫助,收受許送給的美金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龍拔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1萬元和美金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龍拔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公訴人在量刑環(huán)節(jié)的辯論中指出,應當對被告人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其財產的處罰。鑒于贓款已退贓,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龍拔斌表示認罪、悔罪,同時請求法庭能給予從寬處罰。
庭審結束后,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周隆富吳凰匯牙政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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