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余和小胡本是同事,平時關系要好。2013年12月,小余向單位提出辭職,并說明辭職原因之一是因為小胡經(jīng)常跟著自己胡吃海喝,讓他在經(jīng)濟上不堪重負,想早日擺脫。
小胡知道實情后,認為小余在領導面前毀壞他的名譽,遂上門質問,并揚言要找人打他。小余因害怕承認說過此事并跪下磕頭,小胡隨手拿出一把菜刀嚇唬小余,小余情急之下跑向陽臺,自行翻越護欄從九樓墜至一樓地面。幸運的是,小余在墜樓過程中被樹枝掛住,并未死亡,只受輕傷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之后小余訴至法院,索要賠償。
近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胡擔責60%,現(xiàn)判決已生效。
對于該案的判決結果,法官庭后解釋稱,小余受傷并非是小胡直接以身體接觸的方式將其推下樓,但小胡先后采取言語恐嚇、打電話叫幫手以及拿菜刀威脅等不當方式,致使小余在精神上受到嚴重恐嚇。隨著事態(tài)發(fā)展,小余的內心恐懼感不斷升級,最終因小胡拿刀威脅的行為,直接促使其選擇以跳樓來躲避傷害,故小胡的行為存在過錯,其行為與小余跳樓損害后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對小余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小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高空跳樓的嚴重后果,其草率地選擇從九樓跳下的極端方式逃生,明顯違背了逃生的本來含義,故小余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小胡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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