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華家平。
委托代理人,江蘇宏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無錫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無錫市夏家邊朱家絳57號。
法定代表人劉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嘉、方茜,該公司職員。
第三人四川萬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西安中路8-40號豪瑞新界B幢13-2號。
法定代表人杜玉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柴浩,該公司員工。
原告華家平與被告無錫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航公司)、第三人四川萬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豪公司)旅游侵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家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深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嘉、方茜,第三人萬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家平訴稱:2011年11月,毛鳴良代表華家平等四人與無錫深航公司簽訂《江蘇省國內(nèi)旅游合同》。上述四人以自行組團方式參加旅行社赴成都、九寨溝、黃山、峨眉、樂山四飛7日游活動。協(xié)議簽訂后,無錫深航公司告知四人,該公司將當?shù)芈糜谓哟瘴薪o萬豪公司。2011年11月11日20時40分,華家平乘坐由萬豪公司安排的付德芳駕駛的車輛在返回酒店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華家平受傷,付德芳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fā)后,華家平被送醫(yī)治療。其認為,其在旅游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身體受到損害,選擇以侵權法律關系,要求深航公司賠償:解放軍一〇一醫(yī)院醫(yī)療費13776.76元、解放軍一〇一醫(yī)院住院伙食補助費288元(18元/天×16天)、營養(yǎng)費1620元(18元/天×90天)、護理費6000元(60元/天×120天-付德芳墊付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25200元[(3000-900)元/30天×360天]、××賠償金32538元×20年×0.1=6507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9410元(4290元+5120元)、住宿費1560元,合計127930.76元,扣除深航公司、萬豪公司已墊付的33906元,深航公司還需支付94024.76元。
被告深航公司辯稱:1、華家平于2011年11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就醫(yī)、確診,訴訟時效應于當日起算,現(xiàn)華家平受傷已有三年之久,超過了訴訟時效。2、涉案旅游合同相對人并非華家平,華家平無權主張賠償。3、華家平未將身體實際情況告知旅行社,致旅行社未能進行特別關注及照顧,華家平對其受傷應承擔一部分責任。4、根據(jù)解放軍一〇一醫(yī)院出具的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26日的醫(yī)療費收費專用票據(jù),載明的醫(yī)療費包含了護理費、床位費,華家平再行主張護理費、住宿費于法無據(jù)。
第三人萬豪公司述稱:其系接受深航公司的委托,負責成都、九寨溝、黃山、峨眉、樂山四飛七日游,當時收到的游客名單中有華家平。其他答辯意見同深航公司。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左右,毛鳴良與深航公司簽訂《江蘇省國內(nèi)旅游合同》,約定:甲方毛鳴良,人數(shù)4人,乙方深航公司。旅游路線成都、九寨溝、黃山、峨眉、樂山四飛7日游,自行組團,行程七天六夜。出發(fā)日期2011年11月6日,出發(fā)地點無錫,途經(jīng)地點成都,目的地九寨,結束日期2011年11月12日,返回地點無錫。2011年11月2日,華家平收到深航公司發(fā)出的《出團通知書》,載明:歡迎參加我社組織的成都、九黃、峨樂四飛7日游,游客同意深航公司將四飛行程委托四川萬豪公司、雙飛行程委托成都華夏旅行社。2011年11月11日20時40分,華家平乘坐負責接送旅客的付德芳駕駛的客車在成都發(fā)生交通事故,至華家平受傷。付德芳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次日,華家平入成都軍區(qū)八一骨科醫(yī)院就診,經(jīng)治療于2011年12月6日出院。此間的醫(yī)療費用合計25710.84元。其后,萬豪公司員工吳明燕、付德芳、華家平妻子尤梅芳簽訂《證明》,約定:2011年11月11日晚20時40分,在洗面橋街發(fā)生追尾事故,華家平左腳受傷入院,直至2011年12月6日的費用由付德芳支付,具體為:醫(yī)療費25710元、護理費1200元、伙食費960元。萬豪公司墊付費用為:鄧建興、華軍、華明潔赴成都機票費1430×3=4290元,尤美芳、周林根、華家平、華家龍返回無錫機票費1280×4=5120元、住宿費1560元。2011年12月22日,深航公司向華家平出具了金額為5734元的旅游費發(fā)票。此后,深航公司另支付華家平墊付款22936元。華家平于2013年10月10日入解放軍第一〇一醫(yī)院就診,入院診斷為左股骨干下段骨折術后及左膝關節(jié)強制性融合,后行骨折內(nèi)固定取出手術,于2013年10月26日出院。此間華家平共計支出醫(yī)療費用13776.76元。
另查明:華家平系無錫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職工,雙方于2011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3000元。華家平自2011年1月至10月的工資為3000元。自2011年11月在旅游過程中受傷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按月發(fā)放工資900元。
又查明:2013年度江蘇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2538元。
還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依據(jù)華家平的申請,本院委托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對華家平的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費等進行鑒定,華家平支出鑒定費2360元。鑒定過程中,華家平自訴其左膝手術二十余年,鑒定人分析認為:因本次外傷前左膝存在功能障礙,現(xiàn)以2011年11月11日片示作為其左膝原有活動情況的對照,左膝在本次外傷前功能喪失75%以上,比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之規(guī)定,左膝功能完全喪失,屬于七級××范圍。綜合考慮本次外傷及本次外傷前后左膝功能情況,左下肢損傷宜評定為十級××。誤工期36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華家平對該鑒定意見無異議。深航公司及萬豪公司認為:本次鑒定依據(j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其效力低于2013年兩院三部發(fā)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故涉案鑒定適用標準不當。司法部法醫(yī)檢驗規(guī)范總則3.1.1明確規(guī)定了司法鑒定基本原則和范圍,華家平提出關于誤工費、護工期、營養(yǎng)期的鑒定申請超過司法部規(guī)定的鑒定范圍。華家平系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當適用有國家質(zhì)檢總局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鑒定意見書所依據(jù)的江蘇高院出臺的鑒定標準并不適用于本案。華家平因陳舊傷致功能全部喪失,鑒定意見書中未就舊傷與現(xiàn)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說明。
上述事實,有旅游合同、出團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成都軍區(qū)八一骨科醫(yī)院出院記錄、解放軍第一〇一醫(yī)院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付德芳等簽訂的證明、無錫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勞動合同、旅游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農(nóng)業(yè)銀行明細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華家平提交了其持有的旅游合同、出團通知書及旅游費發(fā)票,萬豪公司在訴訟中亦認可其系接受深航公司的委托,負責出團通知書載明的成都、九黃、峨樂四飛七日游,當時收到的游客名單中有華家平,且交通事故發(fā)生以后,萬豪公司也向華家平墊付了部分費用。綜上事實,應認定華家平與深航公司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谏鲜龊贤P系,深航公司對華家平負有旅游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華家平在合同約定的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且華家平所乘坐客車的駕駛?cè)烁兜路汲袚敬谓煌ㄊ鹿实娜控熑危蕬J定深航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就華家平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華家平于2013年10月10日入解放軍第一〇一醫(yī)院就診,進行本次事故內(nèi)固定的取出手術。于2013年10月26日經(jīng)治療出院。故此,直至本次住院,治療并未終結,損害后果仍在持續(xù)過程中,華家平在2014年6月10日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鑒定意見能否采信的問題,本院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適用范圍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程度鑒定,鑒定機構以該標準進行傷殘程度鑒定并無不當。鑒定機構就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進行鑒定并未超出鑒定范圍,并無不當。華家平在涉案事故發(fā)生前存在左膝陳舊性損傷,鑒定機構對此已有考量,并在鑒定意見書中作出了相應論述。綜上,本院對鑒定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賠償費用的認定。華家平在解放軍一〇一醫(yī)院就醫(yī)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13776.76元有相應醫(yī)藥費票據(jù)、出院記錄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華家平主張的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華家平主張的營養(yǎng)費16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8元、護理費6000元、××賠償金650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對于誤工費,華家平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受傷前后的工資差額為2100元,其主張的誤工期限符合鑒定意見,本院對華家平主張的誤工費25200元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9410元及住宿費1560元,已由吳明燕、付德芳、尤梅芳簽訂的《證明》予以確認,萬豪公司也已實際支付,深航公司對該證明亦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支持。華家平在解放軍第一〇一醫(yī)院就診期間支出的護理費126.42元系針對醫(y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進行的必要醫(yī)務護理,屬于醫(yī)療費范疇,不應扣除?!痢敛∪俗≡旱谋仨氋M用,并非住宿費用,深航公司要求扣除于法無據(jù),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因萬豪公司已經(jīng)墊付10970元、深航公司已經(jīng)墊付22936元,故上述墊付款應自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綜上,深航公司還應賠償華家平94024.76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第七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無錫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華家平94024.76元。
如果被告無錫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0元、鑒定費2360元,合計3100元,由無錫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周愈佳
人民陪審員丁霞靜
人民陪審員王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萬智淵
華培育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華培育律師”(微信號wuxihua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cè)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華培育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華培育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華培育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