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車三次被從天而降的水泥塊砸中,車主最終通過自家室外安裝的攝像頭確定了大致的高空拋物肇事方,法院也由此判令樓上的兩戶鄰居均擔責任,賠償車主相關損失。
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陳先生取車準備上班,猛然發(fā)現(xiàn)汽車引擎蓋上有明顯的凹陷和殘存的水泥粉末,車旁有掉落的水泥碎塊。由于趕著上班,陳先生沒有深究此事。三周后,陳先生的車又在同一位置被水泥塊砸中兩次。
忍無可忍,他便到派出所報警,隨后又將樓上兩戶鄰居戴某和蔣某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qū)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車輛維修的損失1400元。
由于陳先生家與樓上兩戶鄰居之前就有矛盾,他在自家窗戶外安裝了6個攝像頭,成功將嫌疑人范圍縮小至樓上的兩戶鄰居。起訴時,他向法庭遞交了能夠證明水泥塊拋自窗戶正上方的視頻證據(jù)。
法院審理查明,陳先生與戴某、蔣某同住一幢樓房最西單元,該單元每層僅一戶,陳先生住四層,戴某、蔣某分別住五層、六層。陳先生在自家房屋北面下方分別安裝了6個不同方向的攝像頭。
庭審過程中,陳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攝像方向為正上方、朝東上方、朝東下方3個攝像頭拍攝的錄像以及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其中正上方的錄像顯示在兩個時間段里,有不明物體從上方墜落,而朝東上方、朝東下方兩個錄像在同一時間段里沒有物體墜落。
據(jù)此,陳先生認為樓上兩住戶戴某、蔣某存在拋物的可能,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戴某、蔣某則都提出自己沒有向下拋物,根據(jù)陳先生的錄像顯示,也不能排除他自己拋物砸中自己汽車的情況。
不過,戴某、蔣某的說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qū)@起高空墜落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終審判決,判令戴某、蔣某分別承擔陳先生車輛損失的一半即700元。
■以案釋法
無免責事項可推定加害人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說,高空拋物侵權案件最大的特點就是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而這種侵權往往又給受害人造成了實際的經(jīng)濟損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p>
該案中,戴某、蔣某認為存在陳先生自家物體砸中自家車的可能性,僅僅是戴某、蔣某的猜測,故不能認定陳先生自己為侵權人?!皰仈S物致害責任”中的用語雖然稱拋擲物,實際上都是指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其重點不在于造成損害的物品是否由人支配的因素,而是在于該物品致?lián)p害后如何確定由物品使用人承擔責任。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通常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如下事項,才可以免責:發(fā)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現(xiàn)場就沒有實施拋物行為的可能,故可以免責;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fā)生之物;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該案中,陳先生提供的視頻資料及派出所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其停放在樓下正下方的汽車多次被不明物砸中,造成車輛車頂、引擎蓋凹陷并掉漆,而不明物來自其房屋的正上方。戴某、蔣某作為居住在樓上兩戶的業(yè)主,在現(xiàn)有證據(jù)難以證明具體侵權人是誰,而他們又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戴某和蔣某均存在侵權的可能,故認定戴某、蔣某作為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建筑物使用人,應對陳先生的損害給予補償。
此外,戴某、蔣某均未能證明自己存在免責事項,在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時,推定戴某、蔣某為可能的加害人,既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警示人們對自己管控之物進行必要的維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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