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子濱談于歡案
重量級的老師、律師都發(fā)言了,在他們之后發(fā)言有些誠惶誠恐,我干脆把他們已經談的問題從我思想中刪除,就談談他們沒說的事情,以便擴展各位思考。
我是公安大學第二屆本科畢業(yè)生,85級的,同學群里很多人作為地方公安局領導,都很熟悉法條。談到陳老師剛才說的孫明亮案件有一個細節(jié):倆人被攻擊時,孫明亮從兜里拿出一個彈簧刀。我大學同學指出這一點,說子濱你告訴我,這個案子如果判成正當防衛(wèi),全國人民都攜一把刀怎么辦?中國有句古話叫“身懷利器,殺心必起”。因為攜帶一把刀,隨時可以保衛(wèi)自己。我等著,萬一有誰拿斧頭砍我呢?
這種思維不能說不對,但必須講,這是一種公安局長思維。從社會管控角度,為了某種利益的實現,比如要管控兇器攜帶,于是就不應當評價為完全的正當防衛(wèi)。他們覺得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就把問題塞給我。我真的有點冷不防,現在把這個問題拋給大家。
知道于歡案以后,我一直就是堅決的正當防衛(wèi)派,不存在過當的問題。但其中有個細節(jié)我想提醒大家:這個案子能夠有今天,從無期到五年的結果,實在是幸運,在中國實在偶然。如果沒有“辱母”二字,這個案子會有今天嗎?不會的。
我們聽案子的深入解說,辱母和動刀之間隔了一段時間。換句話說,他真正動刀時,辱母情況已經過去了。如果要說這是一個正當防衛(wèi),必須和辱母問題切開才行,因為辱母已經過去了,那些警察也來過了。那怎么切開?我認為過去在認定正當防衛(wèi)條件上,只是對身體的傷害和殺害。
可是這次堅定了我另外一個經過重新思考的信念:當自由被限制時,應當是可以無限防衛(wèi)的。這就要看你把自由看得有多重。在當前中國大陸,自由多一點少一點好像無所謂,就需要重新提倡把人的自由看到跟生命身體一樣的高度。
光權教授說到持續(xù)問題,我把他的問題向前推,推到極致。假設我們一會兒散會出門,突然來了三個人,把我往一輛車里塞。我想問問大家,我是否可以采用無限防衛(wèi)?我不知道他們是討債、拘禁,還是抓錯了、綁架勒索我,反正來了三個不明身份的人把我往車上塞。
我相信在座所有人會同意這時候我可以采取無限防衛(wèi)獲得自由。非法拘禁、綁架等行為,實施之初行為是競合的。那么我們從法邏輯上可不可以這樣推演?既然著手抓我的時候都可以無限反抗、無限防衛(wèi),已經實現了把我控制住、塞到車里,持續(xù)一段時間后我反而不能反抗了嗎?以于歡案來講,我想說,如果你承認別人剝奪他自由伊始可以反抗,那么剝奪自由過程中就都可以反抗。
最后,這個判決最大遺憾是——當然比原來好——承認有防衛(wèi)前提但過當,“過當”在哪兒?有一些說法,說用了武器,扎傷了這么多。最奇怪的是,這個期待不可能。
我給一個生動的說法:
誰能要求于歡拿起刀對著對面幾個人大喊:兄弟們,把你們的非要害部位亮出來,讓我先扎兩刀。這種情況是可能的嗎?不可能。一旦有動刀前提,法律必須認可動刀的所有后果,否則等于不認可動刀。一旦動刀,只是扎了對方非要害部位,大家想想,就沒有震懾作用,七八個人蜂擁而上,他和他的母親會更慘。所以你說“過當”,到底過當哪兒?沒有。
還有警察來和警察走也有細節(jié)問題。一審時,把警察來了、在場,作為對于歡不利的一個論點。二審淡化了這一點,提到警察在場,但沒有繼續(xù)說是對于歡有利還是不利。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二審判決出臺前有一件事,他們先通過檢察院對警察帶人去,做了一個“沒有玩忽職守行為,不予立案”的決定。
但決定又說“他們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規(guī)范”。我說這是用上帝思維回頭看,你說他不規(guī)范,請問哪個法條說這個警察這會到場必須做什么。如果有,沒做就是不規(guī)范;沒有,檢察院憑什么認定這個警察做法不規(guī)范。再說,警察不可能預見到后面于歡馬上就動刀了。
其實,于歡事后行為和警察是否適當要切分開,也就是說,這個警察的處置,沒有把他帶出去,無論是否規(guī)范,都必須承認在客觀效果上使于歡感到公力救濟無望,這就夠了。他沒能離開現場,他的人身自由沒有恢復,這就足夠了。我就做這樣的簡短說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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