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歲男孩與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逆行,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該男孩倒地后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醫(yī)院搶救無效,男孩當日死亡。9月8日案件開庭時,原告要求ofo賠償的死亡賠償金額由60%降低到50%,總賠償金額也降低到866萬元,被告汽車租賃公司承擔40%的責任,監(jiān)護人承擔10%的責任。時隔一年,2018年4月2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對受害者家屬賠償55萬余元
從上述的案件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律師觀點
這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受害方為小男孩,相對方為肇事司機、肇事車輛所在的租賃公司、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ofo。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了交通事故,應當先由有賠償義務主體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具體到本案來,筆者認為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是男孩父母未盡到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管教育責任,再考慮到機動車駕駛人疏于查明路況以及大量投放街邊的共享單車車鎖設計不完善。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判決被告汽車租賃公司承擔40%的責任,其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賠付款11萬余元(包含2萬元精神撫慰金、9萬元死亡賠償金以及醫(yī)療費)和商業(yè)三者險賠付結算款44萬余元,該判決合法合理。
此外,本案判決中并沒有出現ofo的身影,這是因為在這起交通肇事侵權案中,ofo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也不是案件的第三人,在案由上不統(tǒng)一,所以法院建議原告撤訴、另訴,但這并不意味著fofo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共享單車公司應該意識到會被12歲以下的孩子所騎行,應當更加完善車鎖的設計與安全,所以原告可就ofo的賠償問題向法院另行起訴,接下來我們就等待法院對于ofo作為被告的案件審理結果。
許勝利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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