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對妻施家暴
丈夫多次對妻子進行家暴,向婦聯(lián)求助,向法院起訴都未能徹底解決,隨著爭執(zhí)的白熱化,家暴的次數也越多,忍無可忍的妻子再次起訴離婚。
2012年6月1日,覃向柳北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與韋離婚。同年11月6日,法院判決不準兩人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雖然沒有離成,但此后夫妻倆一直分居,矛盾沒有得到緩和。去年7月16日,覃再次向柳北區(qū)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韋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兩萬元,法院3次開庭審理此案。
覃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機關受案回執(zhí)、調解書、病歷等證據,以證明韋毆打她的事實。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由于韋毆打覃致使其鼻骨骨折,嚴重侵害了覃的健康權,韋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該多分給原告。根據夫妻雙方兩處共有房產的評估價格,法院認為應該多分8.8萬余元給覃。
過錯離婚可得經濟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規(guī)定家暴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丈夫因為對妻子實施家暴而被離婚,無過錯一方也因此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一定要禁止家暴。
李林律師辦案心得:律師辦案不僅需要能力、經驗、技巧,更需要富有正義感和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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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廈門大學法律系畢業(yè),資深律師,福建自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律師從業(yè)十余年,辦案經驗豐富,思路開闊,注重挖掘細節(jié),富有正義感和責任心,擅長刑事辯護和各類民商事訴訟,成功辦理許多有影響的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利益,信譽優(yōu)良,口碑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