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shù)姆芍贫?。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照該規(guī)定,行使請求權一方應了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嘣谟凇盁o過錯者”,有過錯者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shù)摹?/p>
2、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但是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還達不到離婚的程度,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4、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象僅限于其配偶。有些案件因第三者的出現(xiàn)導致離婚的,那么第三者如果沒有構成直接侵權,第三者不能當然成為被告,也就是說第三者不是賠償?shù)闹黧w。如因為第三者的關系,配偶一方對配偶或家庭成員實施的虐待、遺棄和暴力行為,在該情形下,第三者并沒有直接構成侵害,所實施侵害的行為僅為配偶一方所為,配偶與第三者不構成共同侵權,第三者不是賠償義務主體,也就不能向第三者主張賠償。
5、應把握重婚的認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關鍵是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
6、應把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7、把握家庭暴力性質的認定。家屬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另外,如果存在上述的幾種情形之一,在行使該請求權時,也應注意的問題: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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