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較于遺囑繼承而言,法定繼承的繼承規(guī)則是法定的,即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進行分配。但是如果繼承人中有人生活困難又無勞動能力,為了更公平合理的分配遺產就需要對原有規(guī)則有所變更,那么遺產分配的特殊情形有哪些?請看資深遺產繼承律師的專業(yè)解讀。
遺產分配的特殊情形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yǎng)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yǎng)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yǎng)義務,都不適用該規(guī)定。
專業(yè)的遺產繼承律師提醒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xié)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閔曼君律師辦案心得:在遺產繼承領域,尤其是涉及分家析產、遺產規(guī)劃、遺囑信托、股權繼承糾紛等法律事務中,閔曼君律師團隊具有獨到見解, 尤其在企業(yè)家族傳承方面,關乎家族興衰,公正合理維護被繼承人權利,妥善處理家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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