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此條例規(guī)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賠償限額(2008年2月1日后)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10,000元
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
10,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有責任情況下)
2,000元
注: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交強險的設立初衷也是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而設,主要是保障電動車、摩托車、自行車等俗稱“肉包鐵”的交通工具使用者、行人等在受到交通事故后,能夠獲得最基本的醫(yī)療、死亡傷殘賠償。
交強險的賠償絕大部分是死亡傷殘賠償金。我國的交通事故的死亡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注:傷亡時按100%計算)×賠償年限(注:1、60周歲以下的人按20年計算;2、60周歲以上的人按20年-增加歲數計算;3、75周歲以上的人按5年計算)。
各省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由每年各省的統(tǒng)計部門統(tǒng)計、發(fā)布的數據,收入標準均在逐年遞增。
傷殘等級共分為十級,十級最輕,一級為最重,由十級至一級傷殘,傷殘系數由10%,每一級遞增10%,直至100%。
賠償年限、傷殘等級認定是可以保持長時間不變的。
以一位40歲受到五級傷殘的人,在湖南作為受訴地為例(2009年-2014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元
15084.31元
16566元
18844元
21319元
23414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3904.2元
4910元
5622元
6567元
7440元
8372元
40歲五級傷殘(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122935元
150843.1元
165660元
188440元
213190元
234140元
40歲五級傷殘(按農村標準計算)
39042元
49100元
56220元
6567元
74400元
83720元
其他各省的統(tǒng)計數據,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逐年遞增的。從2009年到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了一倍左右,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一直沒變。交強險對因交通事故獲得最基本賠償的保障能力就相對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左右。
既然交通事故的死亡傷殘賠償標準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進行計算、調整,而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數額是在逐年遞增的。如果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持不變,那么交強險對因交通事故獲得最基本賠償的保障的能力就被相對降低,這是不符合交強險設立初衷的。
民盟衡陽市委石鼓支部唐波建議,交強險的賠償額度應逐年進行遞增,遞增幅度應當與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遞增幅度相對應,這樣才能維持交強險對因交通事故獲得最基本賠償的保障能力,也是為了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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