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河中學學生“錘殺”老師
通河中學兢兢業(yè)業(yè)的老師,為了孩子的學習,雖然方法“過分”了點,但是卻招來學生憤怒的釘錘捶打,致自己嚴重受傷,真是用心良苦卻不被他人理解!
12月3日中午,寶山通河中學高二一班老師辦公室內傳出陣陣慘叫聲,旁邊辦公室的老師連忙趕去查看,發(fā)現(xiàn)教英語的袁老師已倒地不起,血從頭上冒出,頭皮現(xiàn)8處開裂,地上血跡斑斑。而行兇者則是她的學生洪某,作案后,洪某迅速離開現(xiàn)場。
昨天中午,記者從通河中學了解到,洪某還差四天就滿18周歲,當天下午已在父親陪同下向警方自首。至于該男生行兇原因,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中。受傷的袁老師頭部有8處傷口,顱底骨折,臉部多處瘀青,腦震蕩,剛送到醫(yī)院時有短暫失憶,估計需要住院兩周。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一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刑法已經賦予了其完全的責任能力,因此,該學生應該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負責,只是鑒于其未滿十八周歲,可以適當?shù)臏p輕對其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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