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子出軌老父罵街,“小三”起訴誰來賠償?
兒子出軌,老父怒斥第三者,
一氣之下給“小三”寫起了大字報,
小三不敢侮辱起訴,誰來賠償?
讓我們分享《中國法院網》報道的一起真實案件。
兒子“出軌”要離婚父親侮辱“小三”被起訴
中國法院網訊2012年5月20日,將近不惑的王明在父母百般匆促之下終于成家,次年妻子誕下一子。但2013年6月,王明突然向妻子提出離婚。父親老王從兒媳處得知兒子可能有了外遇,便開始跟蹤兒子,并發(fā)現(xiàn)一李姓女子和兒子多次一起就餐。于是老王跟蹤該女子找到其住處,并在該女子所住小區(qū)張貼字報,對其“小三行徑”大肆辱罵,后李女士將老王訴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中,老王稱李女士和其子王明曾經是同事,李女士與其子保持不正當關系,是李女士的行為導致兒子王明家庭破裂。同時,老王對通過張貼字報方式辱罵李女士的事實表示認可,稱確實將寫有謾罵、侮辱性語言的字報張貼在李女士家附近多個小區(qū)公示欄內,但老王稱其并非惡意誹謗,故拒絕道歉,也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對侵犯名譽權行為之認定,參照一般侵權行為之認定標準結合侵犯名譽權行為之特殊性,應考查侵權人有無因故意或過失,將不當言論傳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會評價因此遭到貶損,或減少其應受信任與尊敬等因素。本案中老王在字報中使用侮辱性語言,污損李女士個人形象,主觀上有貶損李女士和降低其社會評價的故意,其在小區(qū)公示欄內張貼字報進而將不當言論傳播,客觀上也致使李女士的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故其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官講法】
名譽系指對特定人格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侮辱是使對方人格或者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侮辱方式有多種,包括行為、言辭、文字方式。誹謗則是指通過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因此誹謗只能以語言方式進行,通俗地說就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
本案中老王為兒子的家庭穩(wěn)定著想,其出發(fā)點可以理解,但其沖動行為突破了法律底線,公開貶損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就需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雖然其稱沒有惡意誹謗,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構成名譽權侵權的方式之一。故最終法院認定老王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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