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保險糾紛可調解
近年來,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數量也迅速增長,導致保險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耗時過長。11月28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在太原市范圍內正式啟動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訴調對接機制。12月1日起,太原市范圍內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由保調委進行調解。
保險合同糾紛,調解率低、判決率高、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兩年前,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啟動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訴調對接機制。通過訴前對接、訴中對接、調解反饋、司法確認以及調解協(xié)議履行的程序,對保險糾紛案件進行調解。當時,萬柏林區(qū)法院和陽曲縣法院被確定為試點。經過兩年的運行,這一機制已經成熟。12月1日,這一機制將在太原市范圍內推行。
保險合同的成立
太原市范圍內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當事人同意接受保調委先行調解的,由保調會先行調解。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同意,法院認為必要,也可交由保調委調解。調解成功后,由保調委組織各方簽訂《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經保調委調解達成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保險合同不僅是一項民事行為,也是一項合同行為。因此,保險合同也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面對越來越多的保險糾紛,采用調解形式可大大簡化程序,節(jié)約成本。希望這一模式能夠真正給爭議雙方帶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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