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律師說法】勞動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競業(yè)限制,但未約定經濟補償?shù)?,勞動者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勞動者如何確定補償金呢?勞動者可以依據(jù)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本案中,常某與華盛公司約定了競業(yè)限制條款,但未約定補償金數(shù)額,常某已經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故,法院判決華盛公司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51840元。
【基本案情】常某2011年8月5日,入職華盛公司,從事電子技術開發(fā),常某與華盛公司簽訂保密協(xié)議第5.1條載明,“甲方(華盛公司)向乙方(常某)支付保密費的方式為,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間,逐月向乙方支付,乙方自甲方離職后,甲方無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保密費”,常某在華盛公司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4000元、崗位工資2700元、保密費500元,合計7200元。2011年11月30日常某離職后入職與華盛公司沒有競爭關系的捷威公司,常某在捷威公司從事儀器維修調試,工資結構為:崗位工資3500元、崗位津貼4000元、住房補助1000元,另有數(shù)額不等的獎金和加班費,工資總額約為8000元。常某要求華盛公司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競業(yè)限制補償金86400元。
【法院判決】華盛公司支付常某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5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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