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學了!以案說法:如何認定學生校園內摔傷的責任
【案情】
原告:張某某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之父
被告:金湖縣某小學
2013年某日下午課間休息期間,因雪天致使走廊地上存有積水,原告張某某在上完廁所回教室途經(jīng)走廊時不慎滑倒,致面部受傷、牙齒斷裂。前后花了醫(yī)療費近萬元。后原告張某某向被告索賠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遭被告金湖縣某小學拒絕,遂起訴至法院。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江蘇省金湖縣某小學是否應當對原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若承擔責任,承擔比例如何界定。
張某某之父應訴答辯稱,原告張某某在學校期間,因為地面積水不慎摔傷,學校沒有盡到監(jiān)管責任,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告金湖縣某小學應訴答辯稱,損害是由于原告張某某自身奔跑過快造成的,而且事發(fā)后,學校及時發(fā)現(xiàn)并迅速送醫(yī)就診,且第一時間通知了家長。在日常管理中,學校也有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制度,作為教育機構已經(jīng)盡到教管職責。學校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該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張某某不滿十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而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在本案中因天氣原因致走廊存有積水,被告金湖縣某小學未設置提醒、警示標志,故雖然校方做了校園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但未能盡到管理職責。對原告張某某損害的發(fā)生應承擔責任。作為原告張某某雖未滿十周歲,但作為四年級的學生,有一定認識能力,并且在該校已經(jīng)學習、生活了幾年,對校園環(huán)境比較熟悉,其損害的發(fā)生也有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的原因,應減輕被告金湖縣某小學的賠償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金湖縣某小學對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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