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市民起訴站票坐票同價,試圖讓鐵路公司返還多收取的票款,類似的起訴案件,各地區(qū)的法院都有曾受理過,不出什么意外狀況的話肯定是鐵路公司勝訴,即使是官司打贏了,票價依然會維持不變,在鐵路公司看來,站票和坐票始終是一個價格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就不是這個道理了,那么,站票和坐票一個價格合理嗎?
事件回顧:
市民起訴站票坐票同價
今年1月8日,雷闖及其朋友曉鹽在12306網(wǎng)站購得一張K9004次由深圳站出發(fā)到韶關東的無座火車票,每張票價為85.5元。從深圳站上車后,車廂里已經(jīng)擠滿了人,在4個多小時的旅途中,雷闖和曉鹽帶著行李一直站到了韶關東站。
雷闖稱,同一趟車,廣深鐵路公司提供的硬臥和硬座票因休息平臺不同而有113元差價,但85.5元,“廣深鐵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錢,卻沒有提供座位,明顯不合理,也不公平。”
昨日下午,雷闖和曉鹽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前往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決鐵路公司將其購買的K9004次無座火車票(從深圳站到韶關東站)的價格由85.5元變更為42.75元,并返還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同時由鐵路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來源:人民網(wǎng))
律師點評:
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從公平的角度去看的話,站票和坐票如果是一個價格的話,確實是顯示公平的,購買到站票的乘客有權要求撤銷合同。
結語:
每逢春節(jié)就一定會遇到一票難求的情況,為了急著回家過年,人們思家心切,不怕辛苦,即使是站票也要回家過年,但很少有人意識到站票和坐票一個價格的不合理性,想要改變這樣的現(xiàn)狀,還需要乘客和律師們堅持不懈的努力!
田禾律師辦案心得:不論何種案件,都要在專業(yè)的基礎上,以敬業(yè)的心態(tài),去贏得當事人與法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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