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時隔3年半,刑法再度啟動修改。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日前,全國人大官網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1月19日上午10時,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做客正義網“正義論壇”,與廣大網友在線交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亮點。
趙秉志認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至少有四大亮點:一是減少死刑罪名,促進人權保障;二是修改腐敗犯罪,促進懲腐肅貪;三是修改恐怖犯罪與網絡犯罪,維護國家與社會安全;四是懲治失信、背信,維護社會誠信。
關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內容分類,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對草案作說明時所歸納介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法內容大體可分為七個類型:1,死刑改革;2,嚴懲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3,完善對網絡犯罪的懲處;4,修改侵犯人身犯罪;5,完善、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6,懲治失信、背信行為;7,因應廢止勞教后維護社會治安與社會秩序需要的而修改刑法。
我國1979年刑法典中規(guī)定有27種死刑罪名。后來根據犯罪狀況及其懲治需要,刑事政策作了重大調整,我國的刑事立法對經濟犯罪和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奉行從嚴打擊的方針,通過單行刑法大量增加適用死刑的罪種,死刑適用范圍持續(xù)擴大,1997年刑法典頒布前,我國刑事立法中設置有死刑的犯罪已達到71種。1997年刑法典規(guī)定了68種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廢止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現(xiàn)存55種死刑罪名。
我國刑法典中規(guī)定的死刑條款分布廣泛,刑法分則十章中只有第九章瀆職罪中沒有規(guī)定死刑罪名,其于九章均規(guī)定有死刑罪名?,F(xiàn)存的55種死刑罪名在刑法分則中的分布為: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種;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種;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7種;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種;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種;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種;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種;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種;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種。
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9種罪名死刑適用,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取消9種罪名死刑適用切實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這一要求,有助于進一步推進我國死刑改革和人權保障事業(yè)的發(fā)展;其次,限制與廢止死刑成為死刑變革的國際主要潮流,并呈現(xiàn)出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這一國際趨勢對我國死刑立法改革產生了積極影響;最后,《刑法修正案(八)》邁出我國立法削減死刑罪名的步伐,我國死刑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入發(fā)展。
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9種罪名死刑適用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這些犯罪根據其實際危害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已較少適用死刑,目前取消其死刑是順勢而為,并不會對相關司法力度產生妨礙;第二,取消死刑后這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僅次于死刑的無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對這些犯罪中危害嚴重情形進行嚴厲懲治,可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從而做到整體懲治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形勢的穩(wěn)定;第三,取消9種罪名死刑適用也是貫徹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的要求。
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條件在我國是不斷變化的。我國1979年刑法典中規(guī)定的是“抗拒改造情節(jié)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準,執(zhí)行死刑”,規(guī)定這樣的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條件十分寬松,甚至導致司法實踐中一些死緩罪犯實施的不是犯罪行為的違法行為也有可能被判處死刑。1997年刑法典中嚴格了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將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修改為“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這樣將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限制為實施犯罪并且是故意犯罪。
但是實踐中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各不相同,一些死緩罪犯故意犯罪情節(jié)十分惡劣,但是有一些故意犯罪情節(jié)較輕,比如受牢頭獄霸的欺壓或者是正當防衛(wèi),等等。對于死緩罪犯若有故意犯罪若無情節(jié)限制就一律執(zhí)行死刑,背離了死緩制度的法律精神及其適用的初衷,往往也是很難做到的。
草案擬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門檻,把死緩犯死刑執(zhí)行條件由“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改為“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這是為了更加充分而合理地發(fā)揮死緩制度對于限制和減少死刑實際執(zhí)行的功效,也是基于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草案的修改進一步合理界定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與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界限,嚴格了死緩罪犯改為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彰顯了我國對死刑立即執(zhí)行即剝奪罪犯生命適用極其慎重的現(xiàn)代法治與人權保障理念。
草案同時規(guī)定,死緩罪犯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其死緩執(zhí)行的期間要重新計算,而且要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這樣一是適當增加了死緩罪犯實際服刑的期限,對其故意犯罪有所懲處,二是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備制度,對此種案件的情節(jié)是否屬于惡劣有了程序上的監(jiān)督。
關于死刑限制乃至廢止之主張與支持死刑之民意沖突問題,我認為,限制與廢止死刑已成為死刑變革的國際潮流,也是我國人權保障、法治文明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當下中國的國情民意,立即廢止死刑尚不現(xiàn)實,但是從限制到廢止死刑是我國死刑改革的趨勢。對于死刑改革我們不能操之過急,應當依據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積極和逐步推進。
支持死刑之民意是我國國情的體現(xiàn),反映了民眾的死刑觀念。民意具有積極的作用,能夠對死刑的適用進行監(jiān)督。但是民意有時具有情緒化、多邊性、非理性等特點,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死刑改革的阻力,因此我們需要通過死刑立法改革及司法限制適用對民意進行積極的引導。
刑法具有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雙重功能,死刑只是眾多刑罰種類中的一種,實踐證明死刑并不是最有效的刑罰手段。慎用死刑體現(xiàn)了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的統(tǒng)一。針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決定是否適用死刑,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才考慮適用死刑,要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加以綜合判定。
修改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這次刑法修改的一個重大問題。1997年刑法典把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原來的概括性規(guī)定改為四檔具體數額標準,其原意是為了增強司法操作性,但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發(fā)現(xiàn)這種具體的數額標準不能夠適應社會發(fā)展所帶來的犯罪危害程度的變化情況,而且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最低也要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也造成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司法不公正之量刑;同時僅以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也不科學,因而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強烈呼吁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完善性的修改,草案正是因此才作這一修改的。
草案的修改把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改為概括性模式且納入了情節(jié)或后果的考量,即按照“概括性數額+情節(jié)(后果)”區(qū)分為四個罪刑單位,具體定罪量刑的數額和情節(jié)標準可由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或由最高司法機關授權地方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掌握。此標準還可隨社會的發(fā)展和犯罪情況變化由司法及時作出合理的調整,從而更為科學合理,會促進更加合理地懲治腐敗犯罪和維護司法的統(tǒng)一與公正。
草案在兩個方面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一是對多種行賄犯罪增設了罰金刑,二是嚴格了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這也是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的亮點之一。長期的司法實踐情況表明,在行賄與受賄這一對對合性犯罪中,行賄犯罪對受賄犯罪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不少情況下,行賄往往起著始作俑的作用。而長期以來,我國從立法到司法對行賄罪懲處的重視不夠和不力,嚴重影響了對腐敗犯罪的遏制效果。
雖然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規(guī)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是卻沒有將該罪的對向性行為即向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向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行為的危害性日趨嚴重;《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也明確要求其締約國將“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此次草案將向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行為入罪,不僅是打擊日益嚴重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的需要,也符合國際公約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嚴密了打擊腐敗犯罪的法網,有助于反腐敗刑事法治的完善。
(來源:正義網)
專注刑事辯護律師 還無罪者一生清白:優(yōu)秀的刑辯律師,具有挑戰(zhàn)公權力的勇氣和智慧,用抽絲剝繭之功分析每一份證據,敢于排除非法證據,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還無罪者一生清白,是刑辯律師的追求,為此,我們不能懈怠,刑辯律師永遠在路上。
關注微信“龔來章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龔來章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龔來章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著名刑辯律師,公安刑偵專業(yè)出身,兩高刑事辯護律師團主任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辯律師,現(xiàn)專注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辯護。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以勇氣和智慧挑戰(zhàn)公權力,排除非法證據,還無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