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給小三的房子能否要回來
按照法律規(guī)定,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支配,任何一方都不能不經另一方同意隨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生活實際中,并不是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的行為都必須經過另一方同意。比如,夫妻一方去超市購買蔬菜用于做飯,或者購買衣服等生活用品,就很少有夫妻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實際上,夫妻作為一家人,需要處理的事情非常多,如果事事都要彼此同意,那么日子是過不下去的。因此,法律上就存在一個“夫妻相互代理權”的概念,就是說,對于一些事情,法律默認夫妻一方已經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比如,買菜的時候,賣菜的人就無需詢問買菜這件事有沒有經過夫妻另一方同意,因為法律默認已經取得同意。
但是,這種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也不是無限制的。對于生活中瑣碎的、影響不是很巨大的事情,可以適用這種制度。但是對于有些非常重要,由一方單方決定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則必須要由夫妻雙方明確同意。比如,夫妻一方打算把房產賣掉,這就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的概念上來說,不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但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無權處分一律無效。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就是說不知道夫妻一方是在無權處分,而且第三方也已經支付合理的價款,那第三方就可以合法的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給小三的房子能要回來嗎?這必須得首先回答給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給小三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于這種把房子給小三的行為不僅沒有經過夫妻雙方同意,而且是免費的,所以是無效的,給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來的。
二、第三者需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蹦敲矗谌呤欠駪袚x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qū)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且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重婚罪,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現(xiàn)今社會上第三者插足離婚的現(xiàn)象已經屢見不鮮了,第三者插足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必然免不了涉及到第三者插足離婚證據問題,對于當事人收集到的各種第三者插足的離婚證據效力如何,這關系著法院的判決結果。本文為您介紹的是第三者插足離婚證據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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