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去世房產(chǎn)引糾紛
父母去世,人間一大哀事。兄弟姐妹四人在悲痛之余,竟然因房屋繼承問題引發(fā)了一場不小的糾紛,直接鬧上了法庭。2014年12月16日,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審理了該起法定繼承糾紛。
原告李斌與被告李梅、李廣、李娟是同胞兄弟姐妹。被告李梅、李娟均已出嫁,已年旬五十。原告排行老三,早年搬遷至父母家,隨父母同住,主要是照顧、贍養(yǎng)兩位老人。母親于2012年過世,2014年,父親病故。父母遺留房屋一套以及父母的喪葬費、撫恤金15萬元,均未留遺囑。
原告李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一套和喪葬費、撫恤金15萬元的一半,理由是自己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有權利多繼承父母的財產(chǎn)。其他子女均未很好的盡到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兄弟姐妹四人對于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權達不成一致意見,尤其是作為哥哥的李廣,更是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自己作為長子,理應繼承該套房屋,且認為父母生前已許諾將該套房屋給自己的兒子結婚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關系,在其父母去世后,均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產(chǎn)。綜合考慮其四人的家庭、經(jīng)濟等各方面情況,對其父母遺留的喪葬費、撫恤金12萬元作等額分配。因對本案訴爭的房屋無法進行實物分割,在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的條件下作價分割,由出價高者競得。
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分產(chǎn)
本案中,在父母雙亡且無遺囑的情況下,四子女對于父母留下的家產(chǎn)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那么,父母留下的房屋由四子女共同享有。因房屋無法進行實物分割,四子女同意將其折價出售,并分割出售款。
那么,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處分房屋應該遵循哪些規(guī)定呢?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條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總之,處分共有財產(chǎn)須經(jīng)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當然,如果有人想將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子保留,那么,在四子女意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由一人直接繼承該房屋,將屬于其他子女的應得份額折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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