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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離婚事實,可否補辦結婚證?
法院調解離婚后,兩人和好,
隱瞞事實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
補辦的結婚證是否有效?
讓我們分享《中國法院網》報道的一起真實案件。
已離婚卻騙補結婚證訴至法院被依法撤銷
明明已在法院調解離婚,卻又到婚姻登記部門謊稱結婚證破損申請補辦。10月9日,江西省都昌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撤銷都昌縣民政局于2014年4月3日向楊某、鄭某補發(fā)的結婚證。
法院查明,1994年1月23日,楊某與鄭某登記結婚。2013年4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楊某與鄭某的離婚協(xié)議,制作了民事調解書并確認當日生效。
2014年4月3日,楊某與鄭某以結婚證損毀為由,向都昌縣民政局申請補辦,其提交了戶口簿、身份證、被撕毀的結婚證,填寫了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但隱瞞了離婚事實。審核上述材料后,都昌縣民政局當天向其補發(fā)了結婚證。后楊某認為其補辦的結婚證與實際婚姻狀況不符,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
法院認為,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都昌縣民政局具有補發(fā)結婚證的法定職責,其依照規(guī)定審核了楊某、鄭某提供的相關材料,已盡到了謹慎審查義務。楊某與鄭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已不具備補辦結婚證的條件,故都昌縣民政局補發(fā)結婚證所依據(jù)的事實不成立,應予撤銷。楊某與鄭某隱瞞已離婚事實,用欺騙手段申請補發(fā)結婚證,其行為有過錯,導致了訴訟發(fā)生,訴訟費由楊某負擔。據(jù)此,該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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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老爺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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