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銷財產
一、離婚時的困難補助的情形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薄耙环缴罾щy”,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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