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公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gòu)執(zhí)業(yè);(二)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yè);(三)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guān)系的公證;(四)私自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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