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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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6
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原因不外乎兩種:一種是違約,另一種是侵權(quán)。違約就是違反合同,所以,合同責任也叫違約責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損害的消費者,如果與商品供應者具有合同關系,就可以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所謂合同關系,包括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在實際生活中,以買賣為最多見,最重要。
買賣合同一經(jīng)形成,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但是,在有些買賣關系中,由于出賣人不積極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標的物時,以次充好,以劣充優(yōu),從而給買受人帶來財產(chǎn)上的損失。這個問題在民法理論上就叫做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責任。合同責任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的關系而言,主要就是這種標的物瑕疵責任。
所謂標的物瑕疵,就是標的物質(zhì)量上存在缺陷,其責任一般應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承擔標的物瑕疵責任,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標的物的瑕疵必須在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以前就存在;(2)標的物的瑕疵必須具有隱蔽或隱瞞的性質(zhì);(3)買受人必須在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將標的物瑕疵通知出賣人;(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不存在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責任的約定。
凡具備以上條件,就會引起如下法律后果:(1)修補標的物的瑕疵;(2)更換標的物;(3)減少價金;(4)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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