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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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0
一、收案
[1]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2]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連同授權委托書提交人民檢察院。
二、 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1] 律師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y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摘抄、復制時應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2] 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保密,并妥善保管。
三、會見和通信
[1]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準,會見時檢察院也不應派員在場。
[2] 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應注明律師身份、通信地址,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以證明其律師身份。通信內容應限于與本案有關的問題,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的情況及其對案件的意見。
[3] 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內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有關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情況。
[4] 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應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來信的原件并附卷備查。
四、 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1] 律師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應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一般應由二人進行。
[2] 經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事先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同意。
[3] 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調查筆錄上記明。
[4] 律師調查筆錄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的姓名,調查的時間、地點;筆錄內容應當有律師身份的介紹,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律師對證人如作證的要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說明,以及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5] 律師收集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應提取原件;無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復制、拍照或者錄像,但對復制件、照片或錄像應附有證據提供證明。
[6] 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對被調查人錄音、錄像的,必須經被調查人同意。
[7] 律師摘抄、復制有關材料時,必須忠于事實真象,不得偽造、變造、斷章取義。
[8] 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時,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在場見證,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9] 律師制作調查筆錄,應全面、準確地記錄調查內容,并須經被調查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被調查人如有修改、補充,應由其在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確認。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后,應由其在每一頁上簽名并在筆錄的最后簽署記錄無誤的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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