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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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如下: 1、傳喚。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2、 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取證。 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該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4、裁決。 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zhí)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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