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安部《關于鐵道、交通、民航、林業(yè)公安機關執(zhí)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森林公安機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可以行使警告、罰款、拘留處罰的裁決權。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縣一級森林公安局可以行使警告、罰款、拘留處罰的裁決權;縣公安局所屬森林公安分局可以行使警告、罰款處罰的裁決權;森林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的裁決權。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shù)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