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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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一)處罰機構: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二)事項名稱:
1、對未經(jīng)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jīng)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jīng)營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2、對外國(地區(qū))企業(yè)未經(jīng)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3、對未經(jīng)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
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對經(jīng)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為;
7、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8、對利用合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9、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10、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1、對自行發(fā)布或代行設計、制作、發(fā)布違法廣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廣告活動的行為;
12、對違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行為;
13、對訂立企業(yè)動產(chǎn)抵押合同或者商標專用權質(zhì)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或者商標專用權出質(zhì)登記的行為;
14、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三)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四)行政處罰程序: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或者給予公民罰款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它組織罰款5萬元以上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nèi)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五)權利義務:
(1)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后,要求聽證的,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nèi),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
(2)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或者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聽證告知書》。
(六)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10號令公布)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zhì)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zhì)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章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11號令公布)第五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第十章法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fā)布,198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9、《無照經(jīng)營查處取締辦法》(2002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67號令頒布,2003年3月1日起實施);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第五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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