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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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對罰款的執(zhí)行有什么特殊規(guī)定
1、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一般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③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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