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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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1.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對違法的行政許可事項,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既可撤銷也可不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衡量各種利益后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行政許可決定被撤銷時,行政機關應當賠償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2.行政許可的注銷。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xiàn),由行政機關依據(jù)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種: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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