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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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商標局不予備案的決定是基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中許可使用期限超過陔注冊商標有效期的事實作出的。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1)許可人不是被許可商標的注冊人的;(2)許可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不一致的;(3)許可使用商標的注冊證號與其所提供商標注冊證號不符的;(4)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的;(5)許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該注冊商標核定適用的商品范圍的;(6)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缺少法律規(guī)定的內(nèi)容的; (7)備案申請缺少法律規(guī)定的書件的;(8)未繳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的;(9)備案申請中的外文書件未附中文譯文的; (10)其他不予備案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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