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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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專利申請人的復審請求后,首先應對申請人的復審請求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的法定期間;
二、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其理由是否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可以延長的理由(可以延長的理由是:1)不可抗力,自障礙削除之日二個月內,最長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2)正當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前述的時間規(guī)定,均屬要求恢復權利的請求時間);
三、審查申請復審請求人、被撤銷人、請求維持權利人、請求撤銷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四、審查復審請求書的格式,書寫要求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
五、審查復審請求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請求書是否附上有關的證明文件,是否是一式兩份,修改的情況等;
六、審查復審請求是否屬于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
七、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了規(guī)定的費用;
八、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機構,如果委托了代理機構的,在請求復審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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