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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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被拖航權。
被拖方有權要求承拖方按合同約定的拖航條件提供拖航服務,完成拖航作業(yè),在目的地交付被拖物。
2、合同解除權。
根據《海商法》第158、159條的規(guī)定,在起拖前或拖航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預付拖航費的返還請求權。
在起拖前,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歸責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被拖方有權要求承拖方返還預付的拖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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